一个县委书记的贪腐“奇招”:拍卖一块地收900万

30.06.2014  17:58
核心提示: 安徽省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为掩饰受贿犯罪,将收受的1790多万元受贿款存放在县招商局和县委办,部分用于乡镇工业园区建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其行为属于受贿既遂,构成受贿罪

安徽省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为掩饰受贿犯罪,将收受的1790多万元受贿款存放在县招商局和县委办,部分用于乡镇工业园区建设。毋保良自称这不属于受贿。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毋保良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 购物 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毋保良用边退边收的方式混淆视听,逃避法律严惩,其行为属于受贿既遂,构成受贿罪。终审维持 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毋保良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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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一块地,收了900万

1960年出生的毋保良是土生土长的萧县人。2003年8月,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调任萧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2009年5月,从县长升为县委书记,成为这个有着140万人口大县的“一把手”,爬上一方土地上说一不二的权力顶峰。

毋保良从当上县长开始,就大刀阔斧地进行旧城改造,吸引来一批开发商、建筑包工头。在法院认定的毋保良78起受贿中,有38起是开发商、建筑商、矿老板等商人行贿,最少一万元,最高一笔行贿款高达900万元。

2008年8月,毋保良的秘书姜某透露给中学校友、建筑工程包工头周长青一个重大消息:县里决定强力推进旧城区改造,准备拍卖老 汽车 站地块,让他把握好这个机会。

周长青了解到需要投入几千万资金,凭自己的实力,一点戏都没有。他主动联系一家面粉集团的吴老板,告诉她自己和毋书记关系如何非同一般,提出联手竞买萧县老汽车站这一黄金地块,利益共享。

吴老板作为当地的创业明星,对毋保良并不陌生,曾为感谢书记的帮忙,送给毋的女儿一块价值3.5万元的欧米茄牌奥运纪念版手表。

实力雄厚的吴老板一眼看中萧县老汽车站这一县城最核心地段,商业潜力巨大,愿意和周长青合作开发,竞买这块地。

双方商定按照二八比例缴纳拍卖保证金。吴老板分两次缴纳了4000万元。周长青通过做工作,没缴他该缴的1000万元。

拍卖之前,周长青多次恳求姜某向毋保良打听标底价。毋保良透露,出价到5700万元到5800万元就行。

他们借用徐州市富丽房屋开发公司参与竞标,最终以5800万元中标。富丽公司转眼就将该地块的开发权转让给宿州华安置业公司,这家公司由吴老板家人注册,其夫任法人代表,其实由吴老板运行。

虽然竞拍到了土地,但到了2009年夏天,政府承诺的拆迁工作迟迟没有启动。周长青向吴老板建言,赶紧给毋保良书记送去好处费,好催促县里启动拆迁。他叫她先拿出500万元至800万元送给毋书记。

过了几天,吴老板交给周长青两个蛇皮袋,每袋装了150万元。周长青和姜某一道,在夜里将300万元送到毋保良在宿州市的家里。

2010年春节,周长青再次向吴老板建议,要继续给毋书记送钱,不然拆迁进度跟不上,就会耽误项目建设。吴老板又筹集了300万元现金,交给周长青,和姜某一道送到毋保良的家里。

2010年4月20日,萧县老汽车站开发项目——龙城国购广场举行隆重的开工奠基仪式,毋保良等县领导悉数出席。

轰轰烈烈的开工仪式之后,拆迁的进度还是慢慢吞吞。到了2010年国庆节,周长青又跟吴老板说,想要拆迁快,还要给毋书记送钱,至少再送几百万。

“当初拍地时,你怎么不讲清楚要送多少钱?”吴老板有些生气,提出要见姜某。

隔日,三人在一家小鱼馆里见了面。

“搞土地开发是有潜规则的,至少要按照利润的20%给领导好处费。”周长青显出一副经验丰富的样子,给不懂江湖规矩的吴老板上课,“我粗粗预算了一下,我们这个项目,至少有6000万元的利润,按照20%的标准,需要给毋书记1200万元,我答应过毋书记的,你看看,到现在才给了600万元,这叫我脸面往哪搁?”

吴老板沉默不语。

“就算是送给毋书记1200万元,我们还可以赚4800万元,这个账吴老板你应该算得过来。”

“好,咱给!”吴老板一派巾帼豪气。

过了几天,吴老板又交给周长青300万元。周约了姜某送至毋保良的宿舍。

在毋保良的过问、协调下,这个项目的土地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都一一办成。

毋保良收受900万元之后,自己都觉得好处费拿的实在太多了,主动给周长青协调了两个工程项目。

到了2010年年底,周长青和吴老板因为出资、给毋保良送钱以及利益分配方面产生矛盾,闹得不可开交。毋保良获悉后,专门把两人约到宿州市一家咖啡馆里,劝他们好合好散,适可而止。

双方签订了解除合作协议。据吴老板向检方交代,她支付给周长青数千万元巨额“利润”后,拍得的地块归吴老板单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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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也收暗也收,卖官胆大包天

2011年11月29日,安徽省纪委对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宗元采取“双规”措施。王宗元检举揭发了毋保良涉嫌收受千余万元钱物的问题。

得知风声后,毋保良惶惶不可终日。

2012年3月3日,毋保良主动向宿州市委主要领导报告了自己曾收受他人钱款1000多万元,上缴到县招商办、县委办,还提供了部分收款单据复印件。

3月8日,安徽省纪委电话通知毋保良前去接受谈话。毋保良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情节。

法院认定毋保良78起受贿事实中,有40起是萧县的官员向毋保良行贿,行贿人的单位几乎覆盖了萧县所有的乡镇和县直机关。其中一起“权钱交易”尤为恶劣:2008年4月,因无证游医参与萧县马井小学学生体检,被媒体曝光,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萧县 教育 局局长邢华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职务。

2008年底,萧县风传在浙江省安吉县挂职的毋保良将从县长升为县委书记。邢华及其妻萧县卫生局副局长兼疾控中心主任王建乐,听到县里很多干部都跑去安吉看望毋保良,两人商量后也觉得该去看看。得知毋保良已经回来,两人赶去宿州市毋保良家。

“邢华,免职后在家干什么呢?”毋保良关心地问,“我看你什么也不要想了,在家锻炼锻炼身体,做做饭。你家建乐工作干得不错,以后可以考虑到萧县医院当院长。”

邢华嗯嗯地点头。“还请毋县长以后多费心,如真能当院长,俺在萧县面子也好看点,心里就平衡了。”王建乐听了毋保良的话,心里特舒服。

王建乐将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放在毋保良家客厅的茶几上。

毋保良当上县委书记后不久,邢华夫妻俩又跑去宿州。“到现在还有人告邢华,你现在啥也不要想了,下一步就把建乐安排到县医院当院长,也体现组织上的关心,你们放心吧。”毋保良对他们说。

“今天来就是为这事,毋书记想着就行了,我们也就放心了。”邢华说。

“谢谢你,毋书记。”王建乐脸上堆满笑容。

两人将10万元钱放在茶几上。

到了2009年底,眼看着当院长的事没有下文,王建乐径直跑去毋保良的办公室。

“事情很麻烦啊,医院院长家有势力,上边有关领导还打了招呼,医院的副职也托人找关系想当院长,也不是我一个人当家,再等等吧。”毋保良显出一副爱莫能助的样子。

“他说的都是推辞话,估计嫌我们送的钱少,胃口真不小。”邢华对垂头丧气的妻子说。

“反正已经送了12万元,再砸10万元吧,不然前面送的钱白送了。”在王建乐的劝说下,邢华同意再送10万元。两人又去了一次毋保良家。

又过了一个月,临近年关,王建乐瞒着丈夫,带着5万元,独自跑到萧县毋保良的宿舍。“毋书记,听说县医院院长这个职位又许给别人了?是你当领导的关心,我才想去医院。我是从基层一步步走出来的,结果到现在还没有落实。”王建乐一脸委屈,大倒苦水。

“你听谁说的?你咋就没希望了?谁也不能和你比,萧县很复杂,用一个人就是你建乐。”毋保良哈着酒气,安慰她。

王建乐听了很高兴,要从包里拿出5万元钱。

毋保良阻止说,“别掏,这屋里有监控,星期天到我家。”

到了周五,王建乐想了想,再添1万元,图个六六大顺,送6万元到宿州毋保良的家里,还是放在茶几上。

送上28万元后,王建乐还是没有得到医院院长的职位。2010年3月,在毋保良的要求下,邢华被任命为萧县体育局局长。

3

奇招“前所未有”,辩称不属受贿

2013年8月14日,毋保良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法庭上,毋保良的辩护人提出,能以受贿罪指控毋保良的金额只有3.5万元。毋保良的案件有着“前所未有”的特点:从2006年12月起,毋保良将大部分受贿款项交到萧县招商局和萧县县委办公室存放。这些款项应从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

这部分金额到底是否算受贿款项,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10年6月28日,毋保良将部分收受的款项交存到县招商局存放,共23笔,合计人民币1562.2万元。其中,1102.332万元用于乡镇工业园钢构厂房建设,174万元用于退还他人,其他用于会务费、烟酒餐饮费、过节补助等,尚有余款90万余元。

2010年8月5日至2012年2月20日,毋保良又将人民币228.1万元及美元、购物卡、手表等若干款、物交存到萧县县委办。其中,31万元被用于退还他人,尚有余款197.1万元。

当时的萧县县长后来证明说:“我们两人在一次工作交流时,毋保良说在县招商局有一笔钱,都是别人送的,退不掉,三个乡镇因为资金困难无法启动乡村工业园建设,每个乡镇各给300万元启动费。我当即提出,这么一大笔资金是谁的退给谁,不然不合适。毋保良说这事只有你和招商局局长知道,如果再有其他人知道就是你的责任。我看毋保良板着脸,态度很严肃,就没有再提出新的建议。后来钱如何支出,我也没有再过问。”

直到2012年3月4日,毋保良将县长、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等召集到一起开会,说自己有些钱交到了萧县招商局和县委办公室。总额大概在1700多万元,让县纪委的人把这些钱的账目使用情况做个整理。

其实在头一天,毋保良已经向宿州市委主要领导报告了自己收受钱款的事,专门开会说明,无非是欲盖弥彰。

“毋保良交存钱物主要属于数额较大、请托事项难以处理及行贿之人口碑不好等三种类型,对于其交存行为,知晓人员范围极小,毋保良主观上仍抱有占有钱款的侥幸心理。”合肥中院办案法官张厚勇说,“显然,毋保良是为掩饰受贿犯罪,采取边退边收的方式混淆视听、逃避打击,将部分收受钱物交存于招商局、县委办,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交行为,而是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一种处置行为。”

一审法院对辩护人要求从受贿总额中扣除的意见不予采纳。

2014年2月2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终审逐一被驳,难逃法律惩处

毋保良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称:他没有占有上交至县招商局、县委办以及其他单位的款物的意图,故应认定为依法上交,从受贿数额中扣除;一审判决认定该行为系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当;一审对他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安徽高院在审理此案时,对毋保良收受他人现金数额及具体年份,与交存于萧县招商局、县委办的现金数额及具体年份进行了详细统计、分析。合议庭认为,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看,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具有受贿的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实际收受他人财物的,即应认定为受贿既遂。至于受贿人对赃款、赃物的处置,系自由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并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是针对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但客观上收受了他人财物,并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并非针对受贿既遂后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形。

就该案所查明的全部事实而言,毋保良均具有受贿的故意,并为他人实际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如在第一起事实中,毋保良通过姜某向周长青透露涉案土地的拍卖标底,并根据预期开发利润与周商定好处费,进而在拆迁进度、证照办理以及承接其他工程等方面均给予积极帮助。

在第四十四起事实中,邢华因无证游医参与学生体检事件被免职,毋保良应邢华、王建乐夫妇之请托,在小范围酝酿干部人选时罔顾异议,坚持并实际安排邢华到萧县体育局任局长,承诺调整王建乐任萧县人民医院院长。

同时,从毋保良收款与交存于县招商局、县委办款项的统计、对比情况看,交款部分源于案件所查明的受贿事实和非法礼金,部分并不在查明事实之列而是源于其他非法收入。

另外,从交存款物的部门、知情范围及处分情况看,也能证明毋保良受贿故意及心存侥幸。一是交存款物的部门既非纪律检查部门,亦非廉政专用账户,而是毋保良主管、便于控制的招商局和县委办。二是知情者极少且知情内容有限,毋保良通报相关情况均系迫于压力。毋交存款物时,未言明款物来源及性质。招商局的款项,除毋本人外,原先仅局长朱某等两人知情。三是毋保良对交存款物具有绝对的控制、处分权。交存款物的支取,必须经过毋的同意或安排,如用于工业园区建设、为前萧县主要领导违规配车、退还其他社会人员等。

因此,毋保良在近十年时间里,连续收受百余人所送的巨额财物,仅将部分款物交存于招商局、县委办,并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而是借此混淆视听、逃避查处。

安徽高院终审裁定,驳回毋保良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周瑞平 胡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