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协调解手机充值卡维权案
本网讯 ( 工商导报通讯员 朱娜 记者季思华)【案例简介】2015年3月3日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李女士的投诉,称2014年12月25日李女士在某超市手机专柜购买了一部手机,价值1399元。当时手机专柜店员告知李女士购买该手机赠送500元手机充值卡,没有现货在小票上写下“欠500元充值卡”,让李女士过几天来店里取。几天后,李女士到某超市手机专柜索要手机充值卡时,店员才告知该充值卡需下载第三方软件,在手机联网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李女士认为某超市手机专柜没有告知其商品真实情况,充值卡使用不方便、安全性不佳,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太和县消费者协会仔细查看了李女士提供的消费凭证,经调查,确认其投诉属实。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超市客服负责人张某,张某和手机专柜负责人桑某一起来到县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室。桑某称其专柜销售手机赠送的手机充值卡都是由厂家统一发的货,使用都需要下载第三方软件,且保证手机处于联网状态,虽然没有三大通信运营商的充值卡方便,但保证安全,不可能泄露个人信息,自己已使用多次均无异样。对于店员卖手机时没有告知李女士该手机充值卡的真实情况,的确有过错。李女士称如果事先知道该手机充值卡非三大通信运营商的,她是不会购买该手机的,认为该充值卡有可能泄露其个人信息,而且使用麻烦,坚持要求退手机。投诉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手机充值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均表示手机本身质量没有问题,桑某也承认店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太和县消费者协会从案情实际出发,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最终,投诉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超市手机专柜不再送李女士手机充值卡,补偿其500元现金。对此调解结果,李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经营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引发的消费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本案中,消费者李女士享有知悉手机充值卡的真实情况,某超市手机专柜店员没有如实告知该手机充值卡使用方法等信息,另外,某超市手机专柜在李女士消费小票上标注“欠500元充值卡”内容不明,导致李女士产生误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