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万

01.08.2014  12:27

  中安在线讯 为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和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安徽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下发安徽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其中规定2014年安徽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支付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拓展,重点是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推进,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办法中明确,201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左右,以后可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报销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另外,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解决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中统筹解决。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保障范围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2014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另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据悉,2015年底前安徽省将实行全省统一的大病保险基本政策。(记者:王琰)

安徽县域医共体年内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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