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8年来省人代会首次行使立法权

29.01.2015  11:03

正在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各代表团分组审议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据悉,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共有14个代表团的516名代表,提出与大气污染相关的议案或建议。在省人代会上,70%左右的代表提出同一问题的议案、建议,历史少见。一年来,经过省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修改,该条例草案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连松在大会上,用“在我省立法史上前所未有”来形容。

【A、条例草案内容】

10种情况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10种行为时,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据悉,这10种行为分别为:接到举报后,未及时查处或者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没有予以保密的;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后未及时查处的;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 天气 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专门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有关资金,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或者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排放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年度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参与长三角立法协作的首个立法项目

作为立法实践的创新之举,《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是我省参与长三角区域立法协作的首个立法项目,草案内容因此包括了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 合肥 经济圈、皖江城市带、沿淮城市群等区域,建立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联防联控。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开展区域合作。

其中,包括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商请相关省、市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边界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实施环评会商;探索建立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区域联动执法机制等。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