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审

24.09.2014  06:26

  大气污染防治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地方立法工作也备受关注。9月23日,征集到数百条修改意见的《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此次审议为二审。

  据介绍,条例草案8月份提请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省人大网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代表电子邮箱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的修改建议。 9月初,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征集到的数百条意见建议,法工委会同城建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于9月中旬形成草案修改稿。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突出重点,抓住主要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的审议意见,草案修改稿的篇幅由草案的124条精简至107条。其中,对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草案修改稿不作重复规定;对属于政府及其部门法定职责的具体事项、已经实施的工作计划,不通过立法再作规范。

  记者发现,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修改稿还删除了草案中关于机动车报废的条款。“机动车强制性报废涉及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处置,非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地方立法不宜作出创设性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军解释,草案规定的一系列其他防治措施,可有效防止机动车对大气环境的破坏,草案修改稿因此删除了相关条款。

  作为我省首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自主立法工作重点,也是我省参与长三角区域立法协作的首个立法项目。条例草案修改稿因此创设性地要求加强区域间联防联控,并针对不同的大气污染源进行全过程监管,实行严格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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