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夏玉发:交通事故赔偿该打破城乡差别
随着我国机动车日渐增多,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车轮下的悲剧令人痛彻心扉。 “在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事故中,经常听说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赔偿有不小差别,这就是社会上流传的‘同命不同价’说法。 ”全国人大代表夏玉发说,经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得知相关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同命不同价”,是指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差距较大的现象。特别是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导致死亡赔偿标准的不统一,是“同命不同价”争议产生的直接原因。
“同命不同价”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夏玉发代表说,以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度统计数据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14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8098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如分别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时,最高的相差30多万元。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人大立法层面向“同命同价”迈出重要一步。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夏玉发代表指出,该条款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原则上明确了赔偿方案,但对在不同案件中造成人员死亡的赔偿方案,没有作出回应。
“人的生命权,应当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当因为其为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户籍而有所不同。 ”夏玉发代表说,体现在死亡赔偿上,不能因为城乡户籍之别而剥夺农村户籍受害人平等享受生命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其人身受到伤害时,所得到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当相同。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出台相关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实行城乡户籍统一标准,从立法层面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彰显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