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委“千万处长”借企业评审敛巨款被判12年

05.01.2015  10:40

昨天,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称为“千万处长”的省农委原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处长金树芳,因构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被法院判刑。合肥中院判决称,金树芳构成上述两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宣判后,金树芳未上诉。

借评审“龙头企业”索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期间,金树芳利用担任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复审,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推荐申报、监测及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关照,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7.2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3.2万元、美元3900元、台币5万元及价值13.4万元的购物卡等财物。

此外,截至2013年,金树芳个人及其家庭现有财产共计1136万余元,累计消费性支出共计73万余元,除去其能够说明来源且经查实的合法工资、福利收入122万余元、房屋租金收入13.2万元、受贿犯罪所得257万余元及以涉案钱款投资所获得的利息152万余元,金树芳对其财产、支出与收入的差额部分仍有663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663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金树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7.2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23.2万元、美元3900元、台币5万元及价值13.4万元的购物卡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金树芳的财产、支出超过收入共计663万余元,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鉴于被告人金树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所不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其受贿罪构成坦白,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金树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树芳在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此外,本案涉案绝大部分赃款已被追缴,且被告人金树芳及其亲友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金树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正言 本报星级记者 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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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勇

资讯标签: 千万处长 借企业评审敛巨款 金树芳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