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处方药做广告 阜阳市阜南县一药房被处罚

12.03.2015  13:00

  国家规定,处方药不允许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一药品经营者为促销一种处方药,不顾国家规定,自行印制宣传册在大街上散发,受到查处。不久前,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说在街上有人散发小广告传单,宣传山东某药业公司生产的活力源胶囊。

  举报人提供了自己收到的宣传册,执法人员发现宣传册上有32页介绍这种药品疗效的文章。按照宣传册上的经销地址,执法人员找到位于县城的某大药房,现场发现所宣传的药品8盒,并发现货架上放置着与举报人提供的内容相同的宣传册64本。

  检查人员经查发现,此药品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格药品,进货渠道正规,但该药品是处方药。经查,经营者出资400元印制宣传册1000本,然后雇人在县城沿街道向行人发放。某大药房为处方药做广告,涉嫌违反规定,执法人员对此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

  执法人员说,按有关规定,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一般在包装盒上印有“OTC”标志,以方便大众识别。 (颍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