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出台村(社区)“两委”干部养老保险办法

23.01.2017  16:35

      近日,谯城区出台《亳州市谯城区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对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在职村干部实行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全区2000余名在职村(社区)干部将享受到新政。

      《办法》指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或由乡镇(含街道,下同)党委任命,且报酬纳入财政预算的在职村“两委”成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统一以乡镇为参保单位进行申报。经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由区人社局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办理参保手续,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

      据了解,依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费率,乡镇党委以在职村干部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谯城区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目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5%。在职村干部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新政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在职村干部,离职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

      对于离任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之后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所续缴费用由个人承担。

      离任退休时不满年限,又不打算续缴费用的人员,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个人书面申请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报区人社局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上报单位:亳州市民政局
信息作者:李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