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执法为民理念 执结陈年旧存案件

08.10.2014  16:55
        安徽法院网讯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2001)鸠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某某欠原告张某某15000元,利息4320元,合计1932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该判决生效后,被告蒋某某未能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原告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03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达成以物抵债协议,除被执行人已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元以及承担的案件执行费外,尚欠18590元,被执行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鸠江区大桥镇东梁村安置小区的私房(无产权证)一套,作价2459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抵付同值欠款,申请执行人应退付被执行人房款6000元。鸠江区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2001)鸠执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确认。此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住处,也无其他经济来源,一直未能履行以房抵款协议或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款本息。
      2014年3月初的一天,该院院长接待日,该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雄当班,申请执行人向张组长反映被执行人多年来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其债权长期无法实现的实情。法院张组长十分重视,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执行局施德雨局长,施局长对此也十分重视,随后将本案执行的相关材料调出,交杨慧忠承办。鉴于执行局案件多、人手紧,张雄在百忙中亲自与承办人一道去被执行人处,了解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经了解,被执行人家庭目前孤身一人,与同村的王桂兰在一起同居已十余年(至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居住在被执行人当初同意的以物抵债的房屋内。被执行人目前也无主要的经济来源。
      鉴于被执行人目前现状,如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已实现,被执行人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只有现居住的房屋,如对该以物抵债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也违背居者有其屋的理念,也极易成为社会不和谐、不安定的因素。为此,院及执行局领导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要求承办人多作一些双方当事人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该起多年未结的陈年旧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承办人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由于被执行人拖欠债款时间较长,所欠利息也是不一笔不小的数额。一方面承办人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的实际状况,让其考虑能否在其拖欠的利息上作出一定的让步;同时也积极做被执行人工作,要其多想办法,积极筹款。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同意积极想办法,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在利息方面作出让步。2014年9月初,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尚欠申请执行人债款本息27000元。其中20000元由被执行人当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7000元,由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采取扣划,以支付申请执行人。由此,一起多年未结的旧案得已执毕,圆满地画上一个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