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堵住违法举债渠道

07.11.2016  19:06

      11月4日,针对社会关注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作出回应。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数据计算,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为38.9%,低于欧盟60%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预计到2016年末负债率不会出现大变化。

      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已新增发行11347亿元,占全年新增限额96.2%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经全国人大批准,2016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180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7800亿元、专项债务4000亿元,比上年增加5800亿元,落实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阶段性提高财政赤字率”的要求。截至9月底,已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1347亿元,占全年新增限额的96.2%。

      “在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上,遵循国际通行法则,依法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开支。”该负责人表示,今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各地用好用足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推进供给侧改革,对实现经济稳增长、实体经济去杠杆、经济社会事业补短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政府适度依法举债,集中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以后年度地方政府可将对应的建设资金,调剂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而且,地方政府用债券资金开展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了大量资产。其中有不少属于可变现资产,也为今后到期还债提供了物质保障。

      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

      很多人关心,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怎样才合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是什么关系?

      据介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规范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二是当初并不以政府债券形式举借但经过认定的存量政府债务。

      2015年1月起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也明确了政府与企业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按上述规定,财政部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等制度,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新增举债全部以政府债券方式发行。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其债务由企业自己偿还,地方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但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要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2014年底之前举借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清理甄别,分清政府和企业责任。存量债务中,凡属政府债务的,纳入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范围,允许地方在3年左右过渡期内,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这项工作自去年启动以来,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累计发行置换债券7.2万亿元。这进一步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化解了许多因举债不规范形成的矛盾,减缓了地方政府集中偿债压力和利息负担。初步匡算,2015年和2016年累计,地方节约利息支出6000亿元。

      部分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风险超警戒线

      近年来,财政部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比如,建立限额管理机制,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天花板”。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限额。同时,将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综合运用债务率等指标,组织评估地方各级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督促高风险地区化解风险。

      但是,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出现一些新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风险超过警戒线、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PPP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

      下一步,财政部将坚持“开前门、堵后门”改革思路,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规范政府举债程序,合理安排新增债券规模,充分发挥政府债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通过开好“前门”,满足地方政府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地方稳增长、补短板。

      同时,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融资,堵住各种不规范渠道,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