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佩戴口罩”入法 禁烟场所吸烟最高可罚200元
2006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对规范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影响健康因素日益复杂,亟需对《条例》进行修改。2020年6月4日开始,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
意见稿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责,明确爱卫会职责和分工。明确了公共场所的范围、集贸市场、住宅小区等重点区域卫生管理要求。
意见稿显示,公共场所是指进行工作、学习、生活、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旅游、医疗卫生、休息的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餐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商场、集贸市场、客运站、写字楼、影剧院、浴场、美容美发店、体育场馆、展览馆、景区、公园、广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依法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标准化建设,做好功能分区和布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确保市场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涉及活禽经营等行为的,应当做好清洁消毒,废弃物、病死畜禽处理应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者负责共用部分、公共场地环境卫生,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鼓励单位内部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意见稿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实施有效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实施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
城市应当设置数量充足、布局合理、指引清晰的公共厕所,农村应当普及户用卫生厕所。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单位、公共场所的内部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在饲养宠物方面,意见稿显示,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不得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明确这些情况下要戴口罩
意见稿表示,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
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或在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应当佩戴口罩。
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意见稿明确,爱卫会应当组织全社会开展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配合爱卫会开展灭杀病媒生物活动,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排队时不得抽烟鼓励个人劝阻违法吸烟
意见稿明确了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情形: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儿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室内的观众坐席和比赛区域、健身场所室内的运动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内部;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不得在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情形。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醒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不得配放吸烟器具,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鼓励戒烟。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设戒烟门诊、设置戒烟咨询热线等形式向公众提供戒烟服务。任何个人可以劝阻违法吸烟行为,并有权要求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履行管理职责。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意见稿显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设置自动售烟机。禁止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和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禁烟场所吸烟最高可罚200
意见稿明确,违反规定,混合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随地便溺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此前是10元以上50元以下);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废旧电池,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此前是5元至25元);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可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此前是50元以下),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是1000元以下)。
违反规定吸烟的,由有关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禁烟场所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配放吸烟器具,并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次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6月4日至7月4日。广大市民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通讯员彭继友周清华
[ 编辑:唐佑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