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五类场所不得作经营场所 餐饮服务业不得藏身住宅楼

24.11.2016  23:15

网络叫餐,渐渐成为众多“宅男”、“宅女”的首选。然而,诸如美团、“饿了吗”频频爆出三无餐馆,让人吃得并不放心。11月22日,《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正式实施,除了要求餐饮服务等市场主体,不得藏身于居民住宅楼,登记信息今后还将上网公示。

五类场所不得用作经营场所

2014年,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为市场主体划定了准入门槛,有效期为2年。时至今日,合肥市场主体呈爆发式增长,仅去年就新增105521户,新版规定出炉意义重大。

管理规定》指出,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但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

哪些场所不能用于经营?在《管理规定》中,总共列出了5类场所,包括违法建设;经鉴定为危险建筑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拆除的房屋;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物。

餐饮服务业不得藏身住宅楼

“五小场所”藏身居民住宅楼,一直是监管部门最头痛的对象。与此同时,随着叫餐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小餐馆转战居民楼,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对此,《管理规定》明确指出,餐饮业等7类市场主体,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

今年3·15,北京市食药监局查处了一批食品加工点,记者发现被查处的食品加工点大多藏身居民住宅楼。正常来说,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必须要做到“三证齐全”,而正规的经营场所则是办证的前提条件。不少网络平台的食品加工点,为了规避高额的门店成本,便选择藏身居民住宅楼内,留下诸多隐患。在《管理规定》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7类市场主体禁止将住所(经营场所)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相邻层以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这些市场主体中,除了我们常说的餐饮服务企业,还包括宾馆、旅馆服务企业;娱乐服务企业;沐浴服务企业;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企业;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企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住所信息将上网公示

食品加工点在网上晒出的门店光鲜亮丽,可那都是真实可靠的吗?作为消费者,今后也无需为此不知所措,因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息都将上网公示。点一点鼠标,“李鬼”立马就能现出原形。

管理规定》要求,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经营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企业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机关对备案的经营场所核发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企业应将备案通知书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管理机关会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则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企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有利害关系业主合法权益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源:合肥晚报)

 

责任编辑:  一米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