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用于灾害危险区村民搬迁

25.06.2014  09:27

  安徽广播网6月25日消息(记者:徐军) 记者6月24号从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我省新近制定下发了《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表示省人民政府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灾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灾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

  规定要求,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灾危险区村民搬迁建房用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地灾易发区村民建房用地。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农村禁止建房区域,包括: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生态环境脆弱的。

  规定指出,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