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20.08.2015  16:43

  “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强迫所教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昨天,市教育局出台《合肥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明确“有偿补课”的五种行为,参与教师将视情节严重性予以三种不同程度的处分。

   【界定】五种行为属有偿补课

  “近年来,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现象有禁不止,不仅增加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而且败坏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市教育局副局长桑韧刚说道。

  每到寒暑假,少数教师为了追求名利,本末倒置,热衷于有偿补课,把在学校的本职工作当做副业、把有偿补课当主业,影响了教学质量。

  在每年都提出“严禁有偿补课”的情形下,这次出台的《办法》明确界定了“有偿补课”的各种行为,并给出了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根据《办法》,“有偿补课”是指在职教师利用课外时间或者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中小学教学大纲或者课程标准规定科目为教学内容的家庭教育、课外辅导、补习、培训等补课活动,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具体说来,在职教师有以下五种行为之一的,就算有偿补课。分别为:利用课外时间或者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在校内外各类场所为中小学生提供收取报酬的补课;组织、动员、推荐或者诱导中小学生参加收取报酬的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个人收取报酬的补课介绍生源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者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组织的收取报酬的补课;以及其他收取报酬的补课行为。

  【处罚】诱导学生补课的,严重者将开除

  针对“有偿补课”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从事有偿补课,辅导学生较少、时间较短的,由所在学校(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本学校(单位)内予以通报。

  情节较为严重的,即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之便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介绍生源并从中谋取利益的,或以开班授课方式进行有偿补课的,由所在学校(单位)给予记过处分,并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批评。

  此外,对于应当在课堂上传授的知识不传授,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强迫、胁迫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以开班授课方式进行有偿补课达到50场次以上的;从事有偿补课活动持续1年以上的;再次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的,有以上情形之一将视作“严重情形”。

  由所在学校(单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者报请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开除处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链接

  合肥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举报电话

  合肥市教育局63505156

  肥东县教体局67730119

  肥西县教育局68850434

  长丰县教体局66671693

  庐江县教育局82563607

  巢湖市教育局82627917

  瑶海区教体局64487427

  庐阳区教体局65699999

  蜀山区教体局65597673

  包河区教体局63357132

  经开区社发局63679104

  高新区社事局65318011

  新站区社事局6577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