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一丈夫在尿毒症妻子治疗时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

04.01.2016  19:24

夫妻,本应相扶相持,患难与共,然而,社会上总有一部分人在金钱、困难面前,最终败给了现实。

日前,萧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件,周某与李某均系再婚,在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再婚后,李某在2011年确诊患有尿毒症,2013年8月份李某在徐州市某医院被确诊患有慢性肾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李某在徐州住院治疗期间,周某仅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后李某到山东接受治疗期间,被告周某不仅不积极抢救,反而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李某继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承担丈夫义务,支付婚内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原、被告虽系再婚夫妻,但被告周某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妻子李某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其以原告再婚前隐瞒病史作为不愿承担义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与法相悖,因此法院未予采纳,但是考虑到被告的经济实力和实际困难,以及被告年龄问题和身体状况,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每月支付李某1000元抚养费。

(刘欣 朱迪)

原标题:夫妻本是同林鸟,却因病痛上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