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引纠纷,执行法官温情促和解
23.02.2017 16:05
本文来源: 法院
安徽法院网讯 王某因自身残疾,将土地租赁给余某使用,租期10年余某承租该土地后,并通过相关机关取得了该租赁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就所建设厂房等建筑物办理了房产等所有权证。2014年2月15日,土地租赁期满,王某要求收回土地,余某以企业在经营,需要继续租赁为由,拒不返还土地。经王某一年多的反复上访和举报,舒城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经调查注销了余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后,王某与余某双方就续租租金和赔偿损失未能协商一致,被告也未返还土地,遂王某起诉到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的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经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后,判决余某返还土地,并支付租金,余某在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王某申请执行,由于双方矛盾较大,执行法官决定分开调解执行,执行法官先找到余某,余某表示可以支付租金,也想继续租赁土地,王某自身残疾,行动不便,执行法官决定前往王某家里做协调工作,找到王某,执行法官将余某的意思传达给王某,王某情绪激动,表示现在不愿将土地继续租赁给余某,执行法官立即安抚王某情绪,转移话题,同王某拉拉家常,执行法官决定等过几天王某情绪稳定下来,再过来,2017年2月17日,执行法官再次找王某调解,执行法官先找到王某所在的村委会,在村支书的陪伴下,来到王某家,执行法官和村支书一起向王某做工作,王某听之有理,遂同意执行法官的建议。2月21日,执行法官电联王某合同有没有签好,王某表示已签好,并感谢执行法官,让执行法官费心了。至此,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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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2017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