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出台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指导意见----力争年内闲置土地处置到位率达到100%

26.02.2015  11:31
         
        2月25日,记者从安徽省安庆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安庆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安庆市关于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城区闲置土地有偿收回的条件、补偿分类及标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据介绍,2013年,安庆市出台促进闲置工业用地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政策,实现城区10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兴建,盘活近700亩闲置土地。通过《意见》实施,将进一步促进闲置土地的处置,力争年内全市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分别达到100%、80%和50%,闲置土地处置到位率达到100%
        《意见》指出,有下列情形的土地必须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意见》对有偿收回土地的补偿作了明确分类界定。一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实际成本加利息(原则上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予以补偿。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工业用地的补偿,按用地者实际所支付的成本加利息(原则上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补偿;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补偿,按用地者实际所支付的成本加利息(原则上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补偿。二是地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地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采取审计方式核定补偿金额;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对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办公设施等,不予补偿。对搬迁生产设备等,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含园区管委会)或政府的职能部门之前对按规划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三是平整场地、编制规划等前期费用的补偿: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其平整场地、编制规划、申请环评等前期费用经审计后可适当补偿;其他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上述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
        《意见》明确了补偿款的支付主体及审计责任主体。所有收回闲置土地发生的补偿费用由所在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土地收储中心分别筹措并支付,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工业用地、教育卫生用地由所在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支付;经营性用地等纳入市政府储备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支付,其他单位不再参与土地收益分成。支付补偿需要审计确定的,由市、区审计局分别组织,依据审计结果确定实际补偿金额。补偿款由市财政或者储备中心支付费用的由市审计局牵头审计,由区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支付费用的由区审计部门审计。
        《意见》规定,支付补偿款自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所在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土地收储中心及时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注销登记由市国土局在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经营性用地由市收储中心收回纳入储备,相关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工业用地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收回重新开发利用。
        《意见》还对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利息的计算方法、协商补偿程序、收回土地的处置办法作了详细规定。(江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