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05.09.2014  17:11

                       皖国资法规〔2014〕115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14〕37号),并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消后的相关后续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相关通知内容在本企业或本系统内进行传达,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平稳推进。


                                            省国资委
                                            2014年9月4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资厅发法规〔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据此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平稳推进,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安排
根据《通知》精神,已完成报名工作的201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具体调整办法由考试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二、关于第三个三年目标中企业法律顾问持证率指标要求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适当调整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中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的要求,除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律师执业证书等法律职业相关资格证书,均纳入持证统计范围。
  三、关于原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评审工作
通知》明确规定,“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企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因此,已通过考试取得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各单位仍可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继续开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评审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国务院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文件的传达贯彻工作,正确理解有关政策变化,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依法治企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要根据《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确保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按期完成。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办公厅
                                           2014年8月20日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