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有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计发[2009]279号)
18.05.2015 08:09
本文来源: 林业厅
国家林业局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监管工作,近一个时期以来,针对我局直属单位在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多次强调要依法依规、严格要求、强化管理、严肃纪律,切实把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提高。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对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国有资产是物化的预算资金,资产管理是预算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局在接受国家审计署审计、开展自查自纠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特别是在今年开展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部分单位因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薄弱,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中财务管理不健全、资产不能及时入账,甚至有个别单位未经批准出租、出借或处置国有资产,这给国家林业局造成了不利影响和工作上的被动。因此,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转变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的局面,强化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起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内部承办单位分级负责的分级管理责任制。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存量状况及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为本单位包括预算资金使用等基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实抓好。
(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特别要做好以下3方面工作:
一是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人员。切实建立健全管理,强化并规范基础工作。做好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是要严格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健全账簿设置,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建立健全相关账表,如实准确的反映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三是做好国有资产保全工作。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执行制度,坚决杜绝违规行为
(一)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根据财政部2006年第36号令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文件规定,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行为必须行文报送国家林业局备案、审核或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具体行为。就国有资产使用、处置权限问题,重申如下:
各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其中根据《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通知》(林财通字[1996]44号)规定,各单位报废国有资产(仅限于报废办公设备和家具),单项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处置,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授权规定,认真履行备案、报批程序,坚决杜绝先处置,后报批的情况出现。
(二)严格遵守国有资产有关制度规定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第35号令、财政部第36号令、财教[2008]13号、财教[2008]495号、财教[2009]192号和财行[2009]400号文件,以及国管局印发的国管办[2007]293号、国管资[2009]167号、国管资[2009]168号、国管资[2009]168号和国管资[2009]2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的报批程序。对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要严格按照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林业局已对上述文件及时进行了转发,各单位也可到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计划与资金”栏目下载。
三、强化查处,严明法纪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国家林业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以及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出租、处置收入的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抓紧清理,及时上报
5月22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治组发[2009]2号),要求各单位对未履行手续,将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并行文报送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截至目前,仍有个别单位没有认真开展清理工作。
凡存在未履行报批手续,处置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开办经济实体)、出租、出借等行为,且未按林治组发[2009]2号文件要求,将清理情况报送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单位务必抓紧组织力量,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面清查,按照资产性质、类型填写“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统计表”,并于2010年3月1日前行文报送国家林业局。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贯彻情况于2010年3月末向国家林业局写出专题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统计表
下载: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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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2015 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