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03.08.2016  10:06
         
        2016年08月03日08:59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人民网讯 7月22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全程动态监管,促进土地依法、有序、高效利用。
       
        《办法》指出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纳入全省县级以上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建制镇)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分别不得超过300亩、210亩、105亩。
       
        《办法》要求,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县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石油、化工等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或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单宗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1年内缴清,特殊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用地经批准最长不超过2年缴清。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须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城镇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以及未达到规定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标准等低效建设用地,通过规划统筹、政府收储、异地置换、退二进三和就地转型等措施,开展再利用。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构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等失信行为,在未处置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违反规定和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洪曙光 陈巧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