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4〕184号
文化部: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4年7月22日
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结合艺术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基金由国家设立,重点支持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艺术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
第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艺术基金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对管理中心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编报艺术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如实反映艺术基金财务收支状况。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负责艺术基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报艺术基金理事会审批。依法检查、监督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考评项目资助支出使用绩效。
(四)负责管理中心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年终向财政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艺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择优扶持、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艺术基金的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艺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管理中心每年应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艺术基金预算,纳入文化部部门预算,由文化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艺术基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九条 艺术基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由中央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组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测算情况编制;支出预算由项目资助支出预算和组织管理支出预算组成,根据资助项目情况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编制。
第十条 项目资助支出预算根据本年度项目资助支出规模和下一年度项目资助支出需求情况测算确定。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支出预算,根据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数量、资助金额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确定,不超过艺术基金年度收入预算3%,具体年度经费预算由财政部核定。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艺术基金收入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款。
(二)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艺术基金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三)按照财政部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四)其他收入原则上主要用于项目资助支出,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基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资助支出,指支付给项目承担机构或个人专项用于资助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等支出,以及管理中心用于文艺作品征集收藏支出。
(二)组织管理支出,指管理中心为开展艺术基金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组织管理支出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指用于开展与艺术基金项目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主要包括开展项目申请、评审、检查、验收等所需办公、会议、差旅、邮电、交通等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务费,指管理中心支付给有关单位和劳务提供者的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费用、专家劳务费等支出。
1.临时聘用人员费用,指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或社会人员所支付的费用。
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按照双方单位所签协议(合同)执行。
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税后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执行。
临时聘用在校实习生按照每人每天税后不高于150元的标准执行。
2.专家劳务费,指管理中心支付给有关专家的评审费、验收费、咨询费、讲课费等。
(1)评审费,指支付给专家的项目评审费。采取集中评审的,按照每人每天税后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执行。采取通讯评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评审项目实际情况,参照集中评审的标准酌情降低支付标准。
(2)验收费,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艺术基金项目结项验收支付给所聘验收专家的费用,根据专家实际参与验收工作的时间,按照每人每天税后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执行。
(3)咨询费,指管理中心因艺术基金管理工作需要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费用,按照每人次税后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执行。
(4)讲课费,指管理中心聘请专家讲课所支付的费用,按照每半天税后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专项审计费,指对艺术基金项目进行中期或结项专项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所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四)委托验收费,指管理中心委托社会组织或相关机构组织艺术基金项目结项验收所支付的费用,按照每个项目5000-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五)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运行维护费,指艺术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方面发生的费用,按照信息系统开发采购所确定价格和有关运行维护协议(合同)执行。
(六)租赁费,指租用办公用房、网络及其他办公设备等方面的费用,按照所签协议(合同)执行。
(七)宣传费,指艺术基金宣传工作支出。
(八)其他与艺术基金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艺术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基金组织管理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艺术基金支出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转结余和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艺术基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定向捐赠的年度收支余额应当单独核算,应当继续用于下年度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 艺术基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试行)
为繁荣发展艺术事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艺术基金(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rts Fund,缩写CNAF)。为规范国家艺术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是由国家设立,旨在繁荣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原创精品力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推进国家艺术事业健康发展的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鼓励探索与创新,倡导诚信与包容,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国家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受文化部、财政部领导和监督。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
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国家艺术基金的决策管理机制是理事会议、秘书长会议和主任办公会。
理事会成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法,尽职尽责,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国家艺术基金的声誉。
第五条 理事会理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艺术家、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现任和曾任文化部、财政部领导担任;设秘书长一人,由副理事长兼任。理事会理事由理事长或相关机构推荐,文化部、财政部审定。
第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届中可根据基金工作需要按规定增补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议。如遇需要理事会决定的议题,经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如不能参加理事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并经理事长同意。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才能形成理事会决议。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国家艺术基金章程》;
(二)审定国家艺术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定国家艺术基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审定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五)审定国家艺术基金的专家评审结果;
(六)审查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七)审核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事宜;
(八)审核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决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九)研究国家艺术基金管理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十)指导监督管理中心的工作;
(十一)研究国家艺术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一名理事主持,管理中心主任、相关理事、专家等人员参加。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理事会重要决议;
(二)研究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三)研究处理管理中心的重要请示;
(四)研究处理拟提交理事会议的重要议程、事项;
(五)研究处理国家艺术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为文化部事业单位,负责国家艺术基金的组织实施。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选拔、考察、任命。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的日常决策机制为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草拟国家艺术基金各项重大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负责制定管理中心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二)筹组、管理专家库;
(三)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报理事会审定;
(四)组织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五)提出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及其资助资金额度,报理事会审定;
(六)草拟国家艺术基金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报理事会审定;
(七)提出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以及财务报告,报理事会审定;
(八)负责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处理赞助、捐赠相关事宜;
(十)提出其他需要提请理事会审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等原则,遴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艺术专家、项目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监督评估专家,组建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及各项职能:
管理中心根据基金年度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开展咨询、评审、监督工作前,从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遴选相关专家,由理事会聘任,一年一聘,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能,提出咨询意见、评审结果和监督报告等。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职能:
(一)为国家艺术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二)为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及其资助资金额度的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三)为编制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算、草拟国家艺术基金决算和财务报告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四)为其他涉及国家艺术基金专业业务方面的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评审职能:
(一)评审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评审国家艺术基金拟表彰奖励的优秀作品、杰出人才;
(三)评审国家艺术基金的招标项目和委托项目;
(四)评审国家艺术基金的资格、资质类项目;
(五)评审国家艺术基金开展的、其他适合使用评审方式的项目。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一)对国家艺术基金重大制度制定、重大决策等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对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审批、社会公示等各环节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对国家艺术基金预算申报、审批、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国家艺术基金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十九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范围包括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人才培养等方面。项目资助立足示范性、导向性,努力体现国家艺术水准。
第二十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三类 :项目资助,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优秀奖励,即对优秀作品、杰出人才进行表彰与奖励;匹配资助,即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艺术发展,对获得其他社会资助的项目进行有限陪同资助。
第四章 项目资助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艺术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制定国家艺术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范围,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依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按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基金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符合基金章程和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报主体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遵循依托专家、严守程序、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受理申报项目的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是根据本章程和项目评审办法,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拟予以资助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应及时通知申报主体。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主体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管理中心对申报主体提出的书面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在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后与获得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项目承担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并及时划拨经费,项目承担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和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加强资助项目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查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完成情况,检查年度进展报告,核准结项或组织验收,组织绩效评估,管理资助成果,推动成果共享等。
第三十条 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等经管理中心遴选和认定,可作为受委托单位负责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协助管理中心进行资助项目的质量监管、年度检查和结项验收,并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经费,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公布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国家艺术基金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和建立资助成果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执行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推进财务 管理信息化建设,保障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算编制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年度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如有重大调整,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年度决算报告编制,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国家艺术基金对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家艺术基金按照捐赠协议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国家艺术基金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九条 国家艺术基金本着繁荣艺术、服务社会的理念,加强与各类艺术机构、团体的合作,形成多样化的服务机制与平台。
第四十条 国家艺术基金根据国家发展和外交与文化艺术政策,科学制定国际(地区)艺术合作与艺术交流计划,促进艺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通过资助艺术创作、学术研究、人员交流等多种形式,支持我国艺术家参与国际合作交流。
第四十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积极开发利用海外艺术资源,吸引海外艺术家参与国内艺术发展和艺术创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结果须进行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章程及国家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管理中心给予通报,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和相关人员三年以上申请和参与新资助项目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三)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与批准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六)擅自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相关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和修订权。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文化部、财政部备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