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粮食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29.04.2016  13:00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中粮贸易安徽有限公司、安徽省旅游(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库、安徽省粮油科学研究所: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粮食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6〕5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指导企业建立经营台账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企业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如实记载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等情况。省局已制定统一的粮食经营统计台账格式(见附件),2016年7月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市县可统一印制粮食经营台账,免费发放给粮食企业使用。

      二、扩大统计报表网络直报覆盖面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涉粮企业的摸底调查,将具备条件的企业全部纳入网络直报体系。市、县粮食局要加强对企业上报数据的在线审核,凡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省局将通报并列入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参加“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统计论坛”。新成立的粮食企业,需向所在地粮食部门提交基础信息,由市局以书面形式每月23日前汇总报省局。

      三、加强粮食统计业务培训

      省局每年将推荐市县粮食部门统计骨干,分期分批安排参加国家粮食局举办的统计人员培训,为地方粮食流通统计培养师资。省局每年举办至少一期粮食统计培训班。市县要切实抓好基层企业粮食统计培训工作。

      四、规范粮食企业统计数据报送

      对不报粮食统计报表的企业,今后在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竞价销售、定向销售,以及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建设等活动中,一律取消其参与资格。企业报送统计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一经核实,视同未报送统计报表。

      五、加强统计分析和统计服务工作

      各地要强化统计分析,有效挖掘和利用统计信息,把握粮食市场运行趋势,准确研判供求形势,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利用各级粮食局网站等信息平台,主动发布粮食收购、销售、价格、消费、加工、仓容等相关统计信息,为统计对象、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服务,正确引导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提高粮食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

 

      附件:粮食经营统计台账

 

 

安徽省粮食局

2016年4月25日

16043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