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办事指南

15.05.2014  19:02

  一、办事依据
  1、《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9号);
  2、《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务院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等。
  二、申报条件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包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涉及相关产权登记事项的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同时根据合规性资料目录将相关纸质资料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
  2、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产权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对申请的产权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反馈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申请单位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重新逐级报送。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