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土资函〔2017〕211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山井下越界开采发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