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化解过剩产能的若干意见

01.08.2016  20:39
 

皖国土资〔2016〕91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推进结构性改革、支持企业去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国土资源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方面的作用,优化我省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把项目准入门槛

严格按照《禁止项目用地目录》、《限制项目用地目录》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供应政策供应土地。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办理供地手续。

二、鼓励盘活存量土地

产能过剩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

退出过剩产能、兼并重组、转产转型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于企业整合搬迁后废弃的建设用地,可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复垦调整利用;支持已确定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所在城区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三、实施积极供地政策

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供应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处置。

企业兼并重组新增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对需要异地搬迁改造的中心城市城区内重点重组企业,在用地上给予优先支持;新(扩)建项目所需新增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重点保障。

四、完善用地相关手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为企业去产能、兼并重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兼并重组过程中,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可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已建成过剩产能企业用地手续不全,允许各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3〕3号)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后,先行完善用地手续,再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