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

20.08.2014  14:11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1月2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这次修改,主要删除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从业资质资格认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下放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