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冲突过失致人死亡 男子领罪获刑

20.03.2017  17:45

    安徽新闻网(www.ahnews.org)讯:铜陵市枞阳县两工友在高空作业时因言语冲突大打出手,两人均不慎坠地受伤,一工友因伤情严重救治无效死亡。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周青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周青与周红系同村村民,多年一起从事瓦工。2016年8月30日,周青同周红为一新建房屋进行施工。当日下午14时30分许,周青、周红二人站在距离地面约四米的脚手架上给房屋西墙施工时,因粉墙和磨墙发生言语冲突,后周青、周红二人手抓住脚手架的竹制扶手,各自身体靠在竹制扶手上,采取挥手、踢脚等方式相互击打对方的手部、腿部。在踢打过程中,竹制扶手突然断裂,致使周青、周红二人从脚手架上坠至地面而受伤。后二人被送往医院救治,周红因救治无效于2016年9月7日死亡。经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红系高坠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导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周青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周青赔偿被害人周红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分批给付。周红的亲属在收到部分赔偿款后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周青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周青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青与被害人周红高空作业时发生互殴,对二人处于危险境地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周红坠地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周青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周青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相对减轻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害人自身对本案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衡量周青具备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