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一年:也只是用来“看看”

01.08.2014  12:29

  尊老爱老是我国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对父母并没尽到赡养义务,有的甚至把赡养父母看作额外负担,拒绝赡养老人。去年7月,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特别是“常回家看看”入法,释放出“以法治孝”的善意。一年过去了,效果如何?记者日前进行了采访。

   分布在变:案件数量城市减农村增

  “今年我们法院单独起诉赡养类纠纷案件还没有,而去年有11起,下降趋势非常明显。”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研究室江主任告诉记者。无独有偶,庐阳区法院、高新区法院今年上半年受理的赡养类纠纷案件也比去年同期少。瑶海区法院统计数据也显示,今年上半年只受理了5起,和去年持平。

  与此不同的是,庐江法院的数据显示,2012年该院审结涉老赡养案件25件,2013年审结26件,今年上半年受理此类案件超过了去年同期。其他多家县法院也表示,赡养类纠纷案件在增长。

  合肥市中院研究室的赵晨也告诉记者,2013年,她曾专门做过一次调研,结果显示,农村的赡养纠纷远多于城区。“这与农村的经济条件密切相关。虽然农村的生活支出低于城镇,但一旦老人生病,就容易产生纠纷。子女们常常在老人要不要医治、费用如何承担上产生分歧。”

   原因在变:从子女不养到力所不及

  “总体来看,认为父母的财产处理不公平而发生纠纷,以及被告文化素质较低无视法律不赡养父母,仍是产生这类案件的主要原因。”蜀山区法院民庭法官告诉记者。不过,这种原因引发的赡养案件比重在不断下降,而“子女外出工作只图自己快乐”“老人自身有陋习”“子女变老无力赡养”等原因引发的赡养纠纷在悄然增多。“这种现象在农村更突出一些,很多年轻人外出打工,赡养老人确实是个大问题。”庐江县法院的陈法官告诉记者。

  合肥中院的赵晨说,随着居民平均寿命的提高,有的家庭已出现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像一个百岁老人,其子女都已经七八十岁,自己都要由子女赡养,无能力再赡养自己的父母。此外,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老年人沾染了陋习,致使家庭成员之间矛盾,造成赡养无保障。

   诉求在变:精神赡养纠纷不断增多

  “付赡养费,一个月回家来看我一次”“过年过节要回家来看看”……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类似这样的“精神类赡养”诉讼请求,在起诉书中出现得越来越多。

  “这种诉讼请求主要还是城区老人提出得多一些。”瑶海区法院工作人员段先生说,发现这种现象:像磨店、大兴等区域内的赡养纠纷,起诉要求多为向子女追索赡养费、医药费、生活用品等物质保障;而在和平路街道、大通路街道等靠近中心城区的地方,要求子女提供精神赡养、常回家看看、渴望情感关心等“精神慰藉”的诉求就比较多。合肥中院的赵晨也告诉记者,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城区内空巢老人越来越多,不少子女由于工作节奏快、居住距离远或家庭矛盾深等原因,很少回家探望,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结果没变:修法虽好但是执行困难

  去年7月,家住界首市靳寨乡的杨老汉在无力(独自)生活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并要求法院判令子女常回家看看,法院支持了杨老汉的诉求。如今,三个子女完全履行着当初的判决。不过,“这样的案例少之又少,更多的是无法履行。”采访中合肥的一位法官如此表示,硬要强制执行并不是不可以,但效果肯定不好。“这也是很多父母在起诉之后,不要求强制执行的最大担心。”

  在华腾律师事务所范孝银律师看来,“常回家看看”入法目前更多只起到威慑和唤醒作用,若要执行,还要从手段上多探索。“上次徐州法官判决的案件就很有创新,让儿子去体验老人的生活,效果就很好。”“回家的法律有了,可回家的必要条件还有些欠缺。”合肥学院社会学系吴教授说,修订法律的同时应有相适应的保障性条款,如规定员工可以有带薪回家看父母的假期、父母生病可以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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