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男子喝酒后意外死亡 同桌陪酒人全部补偿

23.01.2015  11:15
核心提示: 阜南县某村一农民在新房建成后,请施工队和邻居喝酒。2014年8月22日晚,房东张某请李某等9人共同在家中吃饭、喝酒,期间李某也喝了酒。饭后,李某独自骑电瓶车回家,途中倒地身亡。

阜南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一起因喝酒后意外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陪酒人给予适当补偿。

阜南县某村一农民在新房建成后,请施工队和邻居喝酒。2014年8月22日晚,房东张某请李某等9人共同在家中吃饭、喝酒,期间李某也喝了酒。饭后,李某独自骑电瓶车回家,途中倒地身亡。

李某死亡后,其亲属分别与房东、工头等4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房东和工头分别赔偿李某亲属各3万元;其他5名参与陪酒者坚持认为喝酒前不认识李某,也没有劝酒,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李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阜南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与李某共同饮酒、和李某饮酒后独自回家、在回家途中死亡的事实无异议,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法院同时认为李某和共同参与喝酒的人对过量摄入酒精对人体有危害,人体在酒精的刺激下会降低自身的控制能力、引发疾病甚至导致死亡均是知晓的。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参与饮酒的人有故意劝酒、导致李某身体伤害的主观故意,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行为有认知及控制能力,应对其饮酒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喝酒人在与李某饮酒后,未对酒后的李某尽到一定的照顾、帮助、提示义务。李某在回家途中死亡,共同饮酒的参与者,虽无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其均应对李某死亡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阜南县法院依法酌情判决5名参与喝酒人各承担5000元的补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补偿款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王刚 陈亚南 记者 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