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涉商品房预售合同案疯涨 七成业主大获全胜

08.08.2014  11:47

  “某某商品房火爆预售开始了,地段好,潜力大”“抓住这里的商品房,就等于抓住了商机,某某楼盘征集业主”……日常生活中,相信您也经常看到这样的商品房预售广告。然而记者了解到,商品房预售却常常惹麻烦,近年来合肥发生的相关官司就呈不断攀升之势。发生这类纠纷的原因是什么?业主的胜诉率如何?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对该市瑶海区法院近三年来的同类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

  数据:案件数量一度猛增

  “从近三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2012年一共受理了41件案件,但是到了2013年却立刻翻了一倍多,达88件,今年截至8月初受理40件。”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

  该工作人员接着分析道,案件的数量在近三年出现这样的变化,与两个原因有关:“一是受近两年国家房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居民的购房欲望也随着政策在不停变换;另外就是有的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的房款后,由于各种原因,所建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下去甚至停工,最终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致使不能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

  “案件数在去年似乎是爆发式的增长,但是在今年却放缓了一些,可能是受大环境影响,大部分购房者仍处观望状态。”合肥瑶海区法院民一庭赵先娥庭长表示。

  原因:大多是开发商犯错

  那么这两年多来,169件房屋预售合同案件的成因是什么?赵先娥庭长告诉记者,首先还是房屋本身的原因,有房子不能及时办好房产证、实际交房面积减少、房屋质量有问题等类似原因超过100件;第二个原因也是开发商造成的,就是不能按时交房,占50件左右。

  赵庭长前不久就处理一起类似的典型案件:张某四年前买了房,房款交了,可产权证一直拿不到手,张某就起诉了开发商。最终,法院判决业主胜诉。

  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由开发商引起的。赵庭长告诉记者,比如胡某四年前买了一套房,支付20多万的首付款后,办不下来按揭贷款,最终闹上法院。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解除合同,胡某成功拿回了首付款。不过赵庭长说,类似这样的案件很少:“这三年,这样的案件只有十余件。”

  结果:七成业主大获全胜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该院受理的169件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调解、撤诉等非判决方式结案的仅为64件,案件的调撤率不到四成。“这个数字远低于该院民商事案件年均过六成的调撤率。”一位法官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这种纠纷中,九成以上的被告都是开发商。主要原因是开发商侵犯购房者权益的情况较为突出,由此看来。市民在购房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还是远远大于开发商。

  不过,记者同时了解到,从案件的胜诉率上来看,业主远远高于开发商。“从我们处理的案件来看,案件中七成以上业主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两成多业主诉求获部分支持。”工作人员说,从结果上来看,部分开发商的信用和守约意识比较淡薄。

  提醒:签好合同非常关键

  “房屋预售属于一种买卖关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唯一联系途径。”赵先娥庭长反复提醒说,一旦产生纠纷,对购房人最好的保护措施就是合同。

  如何签好合同?采访中,赵先娥庭长表示,市民在选购房产时,首先一定要对房子的开发商有所了解,对他们的资质、信用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如开发商是否有“五证”,房屋的土地性质是什么,没有申请到银行按揭贷款时怎么退款等,“尽量要找到信誉好的开发商,千万不要图一时小利,被一些表面现象所蒙骗。”

  采访最后,赵庭长再次提醒说,购房者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要特别关注“签约机会平等、争取有利的合同条款、看清合同中的权利担保和瑕疵担保条款、合同登记备案的保护措施”这四个方面,这样才能保障好自己的权益,日后发生纠纷时不会受到损失。

  案例

  手续不全

  开发商被判赔款

  2009年11月18日,省城的李先生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一小区面积为100平米的房屋,房款35万元。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一次性支付全额购房款。开发商于2011年9月21日交付房屋,随后李先生入住,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一直未办理。

  李先生表示,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房款一定比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协调无果之下,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讨要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已履行合同义务,其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李先生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获法院支持。

   设施不齐

  开发商被诉服软

  2009年3月26日,省城的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位于合肥市中心的一套高档住宅楼。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很快入住。

  让张先生没想到的是,在入住之后他才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没有合同里约定的市政供暖设施,构成违约。之后,张先生与其他购房的业主一起找到开发商要求给个说法,可是开发商始终没有给业主们一个满意的答复。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张先生等人诉讼至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希望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这件事。

  法院在审理中,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见,开发商愿意一次性赔偿张先生等业主供暖损失费各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