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安徽拟立法规范景区、机场等集中被投诉问题

25.07.2018  13:01

机场、景区等区域应合理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对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告诫,仍未改正的可依法从重处罚……7月24日上午,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的说明。

说明介绍了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即贯彻落实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决策的需要,完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适应价格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6年11月,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该《条例》,可将深化价格机制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监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价格违法行为的形式也不断发生变化。如机场、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经营者价格行为不规范、网络或电视等销售平台不履行价格义务等,一直是消费者价格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存在困难。

同时,由于收费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创新更为有效的收费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收费管理水平,安徽也需要在地方立法中补充、完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内容。

据悉,《条例(草案)》分总则、行为规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38条,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规定了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规则,以及完善价格监督检查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保障等。

条例(草案)》重点对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其中第八条规定,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学校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共享机制等。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价格行为涉及面广、中安在线
“十一”前安徽一批重点国有景区门票要降价
  国庆节前,我省一批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有望下调,合肥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