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细则
为促进我省企业“走出去”,方便企业与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适用经济体之间的经贸往来,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领七函〔2011〕232号)、《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和《关于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领函〔2013〕75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管理细则。
一、旅行卡适用范围
旅行卡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便利区域内人员往来所创立的特殊证件,相当于三年有效多次签证,持卡人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2个月,并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目前,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9个,分别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俄罗斯。其中,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来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不适用该卡。另外,美国、加拿大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和入出境通关便利。
二、申请人资格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我省外向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人员,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的中方(大陆)人员可申办旅行卡。非我省户籍人员在企业工作时间应不得少于2年。
(二)上述人员所在企业须为规模较大、诚信度高、经营业绩好的外向型企业。
(三)申请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三、申请材料
旅行卡的申请须提供书面请示件(附电子版文件一份),内容包括企业简况和对外交往情况、申请人简介、申办原因及申办国家等,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概况(简要说明企业规模、生产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与APEC经济体国家开展经贸活动的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额等相关资料;
(三)申请人简介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包括个人工作简历、有无犯罪记录情况、有无被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记录、有无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颁发的绿卡或居留许可等情况);
(四)申请人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五)申请人有效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国有企业人员必须使用公务普通护照),及复印件(附护照信息页电子版文件一份),护照有效期至少3年半以上;
(六)护照照片(电子版文件一份)及个人签名(电子版文件一份)。
四、办理步骤
(一)省国资委管理的13家省属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或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由企业报请省政府审批,请示件径送省外办审核,并附全部所需申请材料。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直接向省外办来函申请,其中属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人员申办时须提供省国资委出具的同意函,并附全部所需申请材料。
(二)其他企业通过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或试点县外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申请材料。各市或试点县外办初审同意后向省外办报文申请,并附全部所需申请材料。
(三)省外办对申请材料审核同意后,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查,合格后提交其他经济体审批。
(四)旅行卡获批后,由省外办负责通知有关外事部门和各申办企业。
五、旅行卡的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及吊销
(一)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提出续卡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应交回省外办退还领事司;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来函说明情况并通过省外办向领事司申请补办;遇护照遗失或更换的情况,应来函说明情况并通过省外办向领事司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领事司。
(二)如遇以下情形,省外办将报请外交部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2、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3、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其不宜继续使用旅行卡;
4、经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三)企业人员申办、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将按照外交部及省有关部门规定交纳费用。
六、使用与保管
(一)国有企业人员的旅行卡由省外办负责统一集中保管;其他企业人员的旅行卡由持卡人所在企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各保管单位要切实做好旅行卡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并报省外办备案后实施。每年年底各旅行卡保管单位应将本单位旅行卡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别报市外办、试点县外办和省外办。
(二)国有企业人员持旅行卡因公出访仍需办理因公出访审批手续。每次使用旅行卡须凭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办理护照手续和领取旅行卡手续。出访回国后7日内应将旅行卡交省外办保管。
(三)其他企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向本企业旅行卡保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持卡人回国后7日内应将旅行卡交还本企业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四)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五)持卡人只能出入旅行卡背面标注的经济体国家。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通关的便利。
(六)旅行卡要与申办所用的护照匹配使用,护照过期后旅行卡不能使用。
(七)省外办将配合外交部领事司对有关单位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报外交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并对该单位采取限制、中止或取消申请办理旅行卡的措施。
本细则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安徽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细则》(外出国〔2012〕36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