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市企业自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芜湖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粮贸易安徽有限公司,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中垦粮油(安徽)有限公司,安徽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市企业自查督导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市企业自查督导工作方案
按照《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发改粮食〔2018〕1326号)和《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皖粮清查办〔2018〕1号)的要求,参照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的《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企业自查督导工作指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对企业自查工作的督导
(一)任务范围
- 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负责实施督导。
- 中粮贸易安徽有限公司、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中垦粮油(安徽)有限公司等除中储粮以外的央企,安徽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各自在淮北市、芜湖市辖区内全部库点的自查工作实施督导。
- 淮北市、芜湖市粮食局负责对辖区内市属企业的自查工作实施督导。
- 淮北市、芜湖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县(区)粮食局,对下属粮食企业的自查工作实施督导。
(二)督导内容
- 准备工作是否到位。主要是人员安排、检查器具配备、账务和报表资料整理、货位平整等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 工作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企业自查各环节的具体工作。
- 工作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按照大清查检查要求认真填写各环节检查底稿和汇总表;工作底稿的各环节原始记录是否保存完整并妥善保管、留底备查;工作表格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签字盖章程序。
- 工作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自查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是否明确到人;是否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台账,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是否落实了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
(三)工作要求
- 要按照任务范围,对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的自查工作实施督导全覆盖。
- 督促企业对纳入检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库存逐货位进行全面清查,做到依规检查、科学检查、彻底检查,不留死角和盲区,确保自查结果真实可靠。
- 督导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责、清正廉洁,认真学习粮食库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大清查工作相关要求,提高工作水平,确保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 及时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地区、企业,为普查阶段突出检查重点打好基础。
- 对企业自查阶段主动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 淮北市、芜湖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粮贸易安徽有限公司、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中垦粮油(安徽)有限公司等除中储粮以外的中央企业,安徽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于2018年10月23日前,向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督导自查工作报告,报告应重点突出督导发现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对督导工作的层级检查
(一)检查范围
- 淮北和芜湖两市及其辖区内县级粮食部门、中粮贸易安徽有限公司、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中垦粮油(安徽)有限公司、安徽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查督导工作,由省粮食局负责按照双随机和“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和评估。
-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负责在自查督导工作结束后,向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企业自查情况及督导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检查内容
- 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建立本级督导工作组,落实督导工作责任和分工,制定科学有效的督导工作方案;是否落实人员、经费保障。
- 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部门是否有效组织开展督导工作,对纳入检查范围企业的督导是否全覆盖;各级督导是否填写督导工作表格和台账,工作是否留痕。
- 督导工作的结果成效。是否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环节工作;是否通过督导促进企业自查工作规范有效完成,确保企业自查结果真实可靠;是否通过督导发现企业自查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更正;是否及时总结、通报督导工作情况,强化工作信息交流,推进企业自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自查督导和层级检查的工作方法
- 听取相关部门与单位汇报、实地查看检查场所、查阅各环节工作文件资料。
- 与有关负责人、具体岗位人员进行谈话,填写相关工作表格等,务求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自查工作情况。
- 传达强调粮食大清查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法规,认真指导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及时交流解决疑点难点问题。
4. 对企业自查工作的督导完成后,均需填写《企业自查督导工作表》。对督导工作的层级检查完成后,需填写《督导自查层级检查工作表》。
- 试点市企业督导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10月20日结束。
附件:1. 督导自查层级检查工作表
2. 企业自查督导工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