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舌尖安全,用修法为善治筑底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这也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以来的“首修”。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送审稿;而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延续了其“重典治乱”、政府失职将问责等思路。
舌尖安全,攸关民生。相关的政策举动,也连着百姓期许。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仅5年就进入法律修订程序,着实罕见,它既显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也佐证了食品问题的高发与严重。
正如有些专家归纳的,食品安全法颁布5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态势总体向好,但形势依旧严峻。据了解,我国法院系统受理审结的食品安全相关刑案数量,2011年比2010年增长279.83%,2012年比2011年增长224.62%。仅2012年发生的重大恶性事件,就有“瘦肉精”猪肉、工业明胶“老酸奶”、酒鬼酒塑化剂超标等。在此情境下,完善“餐桌污染治理体系”,也亟需法律层面的补漏升级。
而置于深化改革的“背景墙”下,不难发现,此次修法还内含着“呼应改革”的初衷:要知道,去年3月,国务院启动了新一轮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重大调整,组建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对食品安全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分段管理”,改为统一管理。基于此,通过修法作出对应的调整,也是必要的“法律调适”。
顺应改革需要,构成修法的驱动;而修法目的,则直指破解监管难题。这从具体的修改条款就可看出:在处罚力度上,它显然有所升格,既注重提升罚款额度,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的5至10倍罚款提高到15至30倍,也扩充了处罚种类,如在资格罚方面实行“行业禁入”,人身罚上则补充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它对食品违法的惩戒依据也是“动机论”。而在赔偿方面,增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将“间接损失”也纳入赔偿范围。
从新增内容看,它有颇多新举措: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还将质检生产、工商流通、商务酒类及生猪屠宰环节交由食药部门监管;而建立食品和使用农产品追溯协作机制,也旨在延长食品监管链条;针对网购食品监管领域的空白,它也参照新消法的规定,确立“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
改与增,成了“修”的内涵诠释。就修法尺度而言,它固然难言推倒重来式的“大修”,但也绝非仅出台修正案的“小修”,而是以“严”为落点的“中修”— 无论是终结“分段管理”,完善行刑衔接,还是确立有奖举报、风险交流机制、责任保险(放心保)、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食品网络交易管理制度;无论是加强事后性惩治,还是强化综合预防性,本质上,都是奉行“严字诀”,收束监管口径,夯实法规刚性,既提升违法成本,也降低维权成本。
在问题频发的食品安全格局中,唯有严法,才能摸准问题病灶,为善治筑底,进而为舌尖安全托底。而这,也是将食品安全法升级到2.0版本的原因所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规,也需要严格执行才能落到实处。某种程度上,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仍是“半程改革”,让执法环节托起其尊严与效力,才能消减食品问题乱象。
这次修法,已对食品安全执法进行了规约,如改变“多龙治水”局面,增强食品监管工作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执行力,还实行责任约谈,这些都能理顺执法机制,也敦促监管“加码”。但要保证善法落地,还须在“对监管者的监管”上持续加力,以强效的层级管束去保障履责到位,避免监管沦为“被动式应对”,而非主动防控。
此外,修法之后,食品安全领域仍存在农业和食药监部门两段管理,要实现一体化监管,就必须突破部门利益藩篱,进行无缝的法律对接。
说到底,只有善治框架,才能托起食品安全。而今严法已“准备就绪”,严管也必须跟上节奏。两者合力之下,食品安全上的良性循环格局也才更可期。
责编:蔡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