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主城区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10.10.2014  17:45

    日前,含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含山县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根据《规定》,除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制燃放区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现阶段含山县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新105省道-东山路-环城路-得胜河北岸-清溪路所合围区域。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实行物质奖励。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或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由审批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可重新确定具体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