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偷盗100余升柴油,竟向油中掺杂报废了12吨柴油

16.05.2014  18:09

  公司员工为窃取运输中的100余升柴油,竟向柴油中添加不明液体掩盖盗窃事实,致使用12吨柴油报废。经过审理,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对卫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卫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卫某系中石化安徽兴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3年12月2日12时许,卫某驾驶安徽兴达化工有限公司油管运输车,从中石化合肥分公司位于肥西的油库,运送30000升 0#柴油至六安汽运加油站,当车子行驶至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金牛街道附近,卫某为非法销售柴油获利,伙同他人用油管等工具从该油罐车前舱内抽取5桶柴油约100余升,为防止公司发现,又往该油罐车的前舱内加入3桶类似酒精的不明液体,为此,卫某获利500元左右。随后,卫某继续驾驶该油罐车至六安汽运加油站,被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发现该油罐车前舱内的15000升 0#柴油有杂质。同年12月3日,安徽兴达化工有限公司将卫某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涉案12.88吨0号柴油价值108836元。

  经检验鉴定,涉案12.88吨被添加不明液体的柴油油品质量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只能作废油处理,无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 卫某为掩盖盗取柴油获利的事实,向柴油中添加不明液体,放任柴油毁损后果的发生,价值人民币108836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