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学生在学校发生碰撞后引纷争 受伤学生家长诉至法院
02.07.2014 18:22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两名小学生课间发生身体碰撞,致其中一名学生牙齿受伤。事发后,受伤学生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当事学生家长和学校给予赔偿。
9岁的王喜悦是阜南县某小学的女生。2013年11月7日上午课间休息,课间操刚刚结束,12周岁的小学生张强急于跑回教室,脱离了队列。刚跑没几步,和一女同学发生了碰撞,把女同学碰倒在地上。张强停下来看女同学有没有受伤。
这时,王喜悦从另一个方向往张强所在的位置跑来,与张强撞在了一起,王喜悦跌倒,牙齿受伤,疼得直叫。
第二天,张强的父亲带着王喜悦,前往阜南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牙齿外伤性根折,建议根管治疗后临时冠修复。
2013年11月27日,王喜悦进行临时冠修复,开支材料费2400元。医生介绍,在王喜悦18周岁后,需要再进行烤瓷牙修复。
事情发生后,王喜悦的父母觉得,学生做完操后列队返回教室,学校应安排老师维持秩序,学校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义务,张强与女儿王喜悦相撞,才导致女儿牙齿受伤。这件事学校和张强都有责任,他们应给予赔偿。
阜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喜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课间操刚做完后发生相撞,致王喜悦受伤是事实,学校没有尽到足够全面、细致的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某小学赔偿王喜悦合理损失的60%。张强在列队返回教室的过程中,脱离队列,是造成王喜悦与其相撞摔倒致伤的又一原因,张强存在过错。张强是侵权人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他的父母赔偿王喜悦合理损失的20%。监控录像显示,王喜悦在跑动中未充分注意安全,可适当减轻张强和某小学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颍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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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014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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