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18名大学生暑期打工却没拿到报酬

08.08.2014  16:52

 

 

        暑期,宿州学院18名大学生与一家校外辅导机构负责人签订了实习协议。35天工作日期一过,他们却无法联系上该名负责人。

        暑假短期求职者应该注意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18名

        大学生:

        暑假兼职却

        找不到人领工资

        说起这段打工经历,刚上大一的张敏立刻打开了话匣子。今年6月初,尚在学校准备期末考试的张敏无意中接到一张兼职传单。“每天30元,专门给孩子上两个小时数学课,补助每月另发。”看报酬不错,又可以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张敏立刻报了名。随后几天,她与同校另外17名大学生一同参加了面试和培训。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张敏和对方签署了“快乐学习暑假训练营教务团队实习协议书”。协议书上规定:薪资待遇由底薪、提成和奖金三部分组成。工资薪酬发放时间为当期训练营结束日。为了明确责任,兼职人员需向辅导机构缴纳100元押金,押金在合同结束之时退还。

        7月1日,张敏和其他5个校友来到萧县青隆镇开办培训点。“负责人租的是农家院,客厅当教师,卧室给我们休息。”该培训点一共招募了40多名学生,张敏专门负责数学教学。随着培训的结束日期临近,张敏开始着手准备回家。她一边收拾物品,一边联系负责人蒋某某。让她没想到的是,负责人蒋某某的手机始终无人接听。“该开始,我真没往坏的地方想,总觉得他不会拖欠工资。”8月4日,张敏和其他人一起给蒋某某打了无数个电话,对方依旧没有回应。“这下,我们才猜测对方卷款跑了。”张敏告诉记者,最后一次接触蒋某某,是7月中旬交接培训费。无独有偶,其他培训点的暑期工也没有拿到工资。

        “一千块钱不多,但必须给我们一个说法。”18名大学生坐在一起商量后,决定从萧县来肥追讨工资。“听老员工说,蒋某某跑到合肥躲起来了。”8月5日下午,张敏一行人辗转来到蒋某某的出租房,却遭遇他人驱赶。“对方自称是他朋友,说蒋某某“已经不住在这里了”。

        为了能讨个说法,张敏一行人在小旅馆住了下来。21岁的许飞,是宿州学院网络工程专业的学生。按照合同,许飞应该获得1500多元工资,“大学生赚钱本来就不容易,为什么还要拖欠不给呢?”

        苦于找不到负责人,18名大学生只能拿着合同到相关部门跑了个遍。直到遇见律师,他们才知道之前签署的合同“根本不算数”。“签订的合同没有培训机构的公章,而且培训机构也没有注册成立。”无奈之下,学生们只能选择回家。

        8月7日上午,张敏拿着借来的钱购买了回宿州的车票,在她之前已经有10人先后离开合肥。“能不能拿到工资,就只能看他的良心了。”连日的奔波使得张敏憔悴了不少,齐肩的长发略显凌乱。根据张敏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试图联系蒋某某,可是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律师:

        求职者要有

        留存证据的意识

        本报热线电话中,暑期反映“假期工遭遇不公平对待”的投诉日渐增多。采访中,不少人对用工过程中遇到的不合理待遇,用了“潜规则”来形容。对此,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柏杨表示,用人单位变相克扣、拖欠求职者工资,或是看似“合理”的辞退求职者,都可以说被“潜规则”。

        “不管培训机构是否登记注册,拖欠工资肯定是违法行为。”章柏杨说,注册成立的培训机构与求职者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关系合同;未注册的,签订的是劳务关系合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合同都受到法律保护。很多求职者属于打零工,而临时工因为其性质一般都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这也导致其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合理维权,但并不是说无招可用。”

        章柏杨表示,没有合同也有很多方法可以留存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比如,商家发布的招聘信息,工作中同事间的交流等等,这就要求求职者有留存证据的意识。”针对此案的情况,章律师建议:“可向当地工商局反映培训机构无证经营,通过工商局来寻求帮助。”

        专家:

        选择用工单位

        要核实单位资质

        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王开玉认为,大学生寒暑假求职,遇到拖欠和克扣工资、让求职者主动走人、不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都属于求职的“乱象”。为此,王开玉为学生求职提供以下建议。

        “大学生求职、兼职要和自己的专业相结合,这样可以了解行业的情况。”王开玉说,很多学生被骗很重要的原因是,对行业行情缺乏认识。大学生贸然进入此行业,反而“碰了一鼻子灰”。此外,王开玉讲,选择用工单位,大学生要核实单位的资质、经营执照和信誉。很多不合法的单位招工就是钻了这方面漏洞,遇到拖欠工资等问题,给相关部门查处带来了难度。

        王开玉表示,大学生求职要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都属于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中的条款和细节。”王开玉认为,签订合同不仅能规范用工单位行为,也有利于规范求职者行为。“当出现问题时,能做到有法可依,保护双方利益。”

        □孙传辉 本报记者 乐天茵子/文 高勇/图 徐晴/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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