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15名人民陪审员

01.09.2015  16:15
  近日,屯溪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区人民法院15名人民陪审员依法进行了任命。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为五年。此前,屯溪区人民法院原有15名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该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及时做好15名新的人民陪审员初选工作基础上,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
      会上,区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15名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进行了审议,表决通过了对他们的任命,并现场颁发了任命书。
      会议要求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一要切实增强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责任感,珍惜和履行好人民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尽快熟悉诉讼程序,积极参与案件审判,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好自己的陪审职责;二要认真学习宪法、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要深入学习司法理论,掌握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运用,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参与审判工作的能力;三要正确定位,积极主动地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参加陪审的关系,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认真参加案件庭审,提出高质量的陪审意见,并主动当好法律宣传员和社会矛盾调解员,为“法治屯溪”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同时,要求区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工作考核,并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保持好沟通和协调,为各位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能提供保障,确保人民陪审员工作切实取得实效。
      (黄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信息来源:黄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