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营运发生纠纷 伤害他人承担责任

01.07.2016  12:58
 

  安徽法院网讯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本应该正常有序经营,却因为争客运的旅客而导致人员伤害。5月13日,寿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因客车中途带客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申请执行人余某是一名客车驾驶员,2015年1月24日下午,余某与同是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吴某、姜某某因中途带客产生纠纷并发生冲突,吴某、姜某某将余某打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余某向法院起诉。经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吴某、姜某某赔偿余某各项损失20263.1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吴某、姜某某在生效的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未履行,余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姜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两被执行人既没有和法院联系,也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执行人员经过认真细致的查询,查明姜某某有银行存款。执行人员依法及时作出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姜某某的银行存款20645.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