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重大决策失误 6方式终身追责

27.10.2015  16:16

  将权力装进笼子里,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0月26日,记者从合肥市法制办了解到,该办法于本月正式实施,对于重大决策施行终身追责,并且明确了六种追责方式。

   未公开征求意见将追责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监督,切实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0月22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列入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重大事项,如发生以下事项,都将追究行政机关责任。具体包括:未按规定提请政府审议或者擅自决策,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按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按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专家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仍提交会议研究,提请政府审议时提供虚假资料。

  与此同时,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不符合提会条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会审议、未按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组成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会议档案,也将追究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承办者的责任。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再规范

  2011年,合肥市较早出台《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对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和全面公开,实现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在此次《办法》中,再次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

  《办法》明确提出,研究重大事项中,未按规定做好会前协调等准备工作;重大事项未按规定集体审议,或者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审议和会议表决;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未按规定达到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超越权限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决定、命令决策。发生以上行为,都将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人员的责任。

  近些年,合肥市在实施重大决策中,正因为实现了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的公开,让有关重大决策事项制度的实施置于全民监督之下,契合城市发展需要,植根于社会现实土壤,才有了决策制度实施“不走样”的养分。合肥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始终坚持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公开”二字同时贯穿决策全过程,相关部门会运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做到重大事项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退休、辞职不可免于追究

  合肥实施的追责制度,共有六种手段,并为终身追究。办法的出台,明确了责任主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事项。同时,还要求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办法》提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方式分为: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六种。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相关机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于追究。

  与此同时,出现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而导致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在查处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腐败案件等执纪执法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或在其他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相关部门都将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书面提起责任追究建议并移送有关材料。

  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也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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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行政决策 分享到:  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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