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再利用

16.06.2014  14:08
    13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会议原则通过《关于规范和促进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新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进入合肥市资源综合利用(静脉)产业园。
    未达标拆解企业将停业
    据介绍,我市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5家,其中市区3家,肥东县1家、巢湖市1家。2013年,5家企业共回收拆解各类报废汽车3200辆,仅占全市报废汽车的11%。为改变这一现状,合理布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产业,《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进入合肥市资源综合利用(静脉)产业园,鼓励合肥市现有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迁入资源综合利用(静脉)产业园,形成产业集聚。
    根据规定,现有未达标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积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升级改造,2016年6月30日前仍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相关要求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其《资格认定书》,不得继续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报废汽车必须整体拆解
    《意见》规定,距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形成区域。报废汽车应交售给本市依法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并在合肥市本地拆解。同时,报废汽车必须整体拆解,禁止违规出售“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出售的零配件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收用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可在本市不同区域设立回收服务站点或周转库,并向合肥市商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