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欲立法处置医患纠纷 禁止医院门口设灵堂
09.10.2014 16:46
本文来源: 合团
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对疗效不满等等)。由于不少医患纠纷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医闹事件近年来不断上演,甚至还出现严重的恶性事件。为预防和处置好医患纠纷,10月8日起,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就《合肥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15日前,热心读者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就《合肥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并请留下有效联络方式。通过网络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在征求意见稿下方点击“发表意见”;电话(传真)请拨打63538475;邮件请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一区B座2409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电子邮件请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医患纠纷调解不收取费用 发生医患纠纷时,该怎么处理?草案规定,处理方式包括: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民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其中,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费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其就诊人数等情况,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且具有医学、卫生管理或者法律等专业知识。 医院必须妥善保管患者病例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患者住院病历资料以及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患者门(急)诊病历资料。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并加盖证明印章。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封存病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封存,并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病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 患者享有医疗权、知情权、选择权 为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应如实告知患方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患者享则有医疗权、知情权、选择权、决定权、隐私权等权利。同时,患者必须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医疗秩序;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疗和护理;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禁止在医院门口设灵堂、摆花圈 为避免医闹事件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移送殡仪馆等。 医患纠纷“私了”费用不得超过2万 发生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包括: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按照规定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报告;指定专门人员解答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疑问,告知医患纠纷处置程序和途径,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按相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立即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公立医疗机构与患者自行协商解决医患纠纷,其经济补偿赔偿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信息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小舟本文来源: 合团
09.10.2014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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