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 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10.07.2014  11:33

 

 

 

 

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14〕6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

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即1个若干规定、3个管理办法和5项具体政策,简称“1+3+5”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7日

 


 

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我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给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

(四)实行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政策联动。市“抓大放小”,收缩战线,集中投入;县(市)区、开发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捆绑投入,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

(五)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对“五大”产业扶持政策分别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六)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以当年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准,实行总量控制。

(七)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二条    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二)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

(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本规定,提出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强化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四条    方式和比例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投入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二)四种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为:基金占比不小于50%、“借转补”占比控制在20%-30%、事后奖补占比控制在15%-20%,财政金融产品根据实际出台政策确定适当比例。各种投入方式所占比例,可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基金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政府投资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所设计的实施细则均应符合《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六条    “借转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借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借转补”投入方式是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借转补”到期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七条  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一)财政金融产品是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信托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八条    事后奖补投入

(一)事后奖补政策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

(二)市级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

(三)县(市)区、开发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小额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

(四)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与税收贡献及设定目标挂钩。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    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范围内授权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三)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

第十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运作方式。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1.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3.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4.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创业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于在合肥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其中,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

5.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6.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7.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投资机构)主要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

1.申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3)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3.参股投资基金投资于合肥区域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规模的2倍。

4.参股投资机构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5.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1.跟进投资项目须在合肥市注册设立,且原则上应投资于初创期企业。

2.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下称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4.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5.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6.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7.管理机构须事先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清偿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包括投资优先股,投资方案须经管委会批准。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经管委会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高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3〕10号),支持合肥市创新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鼓励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政策性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投资形式支持高端创新团队来肥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出资人,设立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管委会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被投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创业辅导,每年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管委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

2.批准投资项目;

3.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协议、退出方案;

4.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基金办是基金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天使投资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

2.设立基金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基金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对天使投资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无异议后报管委会批准;对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协议、退出方案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批准;

3.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及基金办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设立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2.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基金办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草拟投资协议、退出方案报基金办初审、管委会审批;受管委会委托,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作为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负责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5.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八条    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由管委会确定,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接受基金办监督。托管银行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对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每月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并报基金办备案。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九条    支持对象的条件如下:

(一)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在合肥地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二)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第十条    支持高端创新团队、省科技团队备选库里的科技团队来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高端创新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市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高端创新团队是指:“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外归国等领军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高管人员或大学、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领衔创办的企业。

高端创新团队可用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40%。

第十一条    支持大学生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主要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毕业生及其他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有完整的创业计划。

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对我市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并以其为载体在我市落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其创业初期3年内,优先给予天使投资支持。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分为天使投资直投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基金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式,也可作为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基金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债权投资,应全部投入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基金,应全部投入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并参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天使投资项目选择,遵循公开、透明、竞争原则。

第十三条    以各类高端创新团队引进、孵化器和大学科研院所提供的产业化项目、科技项目计划、科技创新创业赛事等形成的项目和企业资源为基础,建立合肥市天使投资项目库。

第十四条    在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1.上市股权、债权奖励。被投企业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在被投企业中的剩余股权100%奖励给企业创业团队。

2.达到规模奖励。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或)上缴税收规模时,基金管理公司可将在被投企业中所持股权或所持债权形成的利息收入按约定比例奖励给被投企业。

3.其他事先约定的奖励方式。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奖励条件时,由被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负责拟订奖励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并提请被投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除省科技团队备选库中遴选的项目外,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债权)投资额度原则上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单次投资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股权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对省科技团队项目库的项目投资额度、团队在企业所占股份、奖励标准及其他优惠条件,参照皖政办〔2014〕8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基金退出和考核

 

第十六条    在约定投资期满或者提前退出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拟订退出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同等条件下,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被投企业核心团队、社会资金出资人的顺序转让。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投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合同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合同;投资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并按协议约定利率计算本息之和。

第十八条    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先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上缴至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60%留存天使投资基金专户。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的日常管理,每个季度向管委会报告专户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基金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基金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管委会递交基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核销。

第二十条 管委会于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年度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当年基金投资余额的3%提取管理费用。

年度考核合格的,管委会可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当年基金投资余额的1%的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基金管理公司予以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若考核不合格且有重大失误的,可按合同约定更换基金管理机构。

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基金出现年均10%以下亏损;超过10%的,以基金管理公司所分得的奖励资金进行弥补,基金管理公司弥补的亏损额以其所分得的奖励资金额为限。

基金连续两年出现累计30%以上亏损的,由基金办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基金是否存续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管委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押、担保、股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未转让及配售部分除外)、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可存放于银行或者投资于国债等。

被投企业、基金管理公司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我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借转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借转补”实行“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拨付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  “借转补”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项目操作细则,明确预期绩效目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当年确定的资金扶持额度内,提出实施“借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要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2.项目评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择优。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3.预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确定后,按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统一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签订合同。各县(市)区、开发区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市级产业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再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以预拨专项资金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条    项目绩效考核。根据“借转补”项目实施期限,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会同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单位,对照合同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按有关评价指标对“借转补”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预拨专项资金转作补助。根据评审结果和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1.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将预拨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2.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逐级收回相应比例的预拨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3.如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逐级收回全部预拨专项资金,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和财政等申报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七条    市级收回的“借转补”项目资金及占用费,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及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智能语音、两化融合、信息消费)、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借转补。

4.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补助款作为财政预拨专项资金拨付给企业,视项目投资、产值、税收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再按比例转为补助。

1 )新引进项目。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项目,按照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有序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按照《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若干意见》执行。

2 )技改项目。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双千工程”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计划投资额10%给予补助。其中,对智能语音、公共安全、智能制造、平板显示、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节能环保、光伏与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按设备计划投资额12%给予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承担。享受市级重大项目“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5.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对经认定优选的高成长工业企业,采取合同约定发展目标的办法,给予发展资金支持。对约定到2015年发展目标(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并对超额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2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企业税收缴库级次,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共同承担。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税收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的实得额。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合肥市“十二五”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合政〔2012〕23号)执行。

6.对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予以补助。加快推动都市产业园建设,对四城区多层标准化厂房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采取分期预拨方式,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合经信法规〔2013〕58号)执行。各县(市)、开发区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

(三)财政金融产品。

7.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对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凡企业上缴各项税收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8.设立中小企业转贷风险资金。担保公司按照1:3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资金的8-10倍安排周转金信贷,重点支持“专新特精”企业和创业型企业,为企业提供贷款转贷业务服务。出资方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

(四)事后奖补。

9.企业节能奖励。

(1)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节能量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2)支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每年编制发布《合肥推荐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技术导向目录》,对工业企业使用列入目录的本市产品和技术进行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企业采购额5%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10.企业创新奖励。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资金支持。对我市整机企业首购首用本地IC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IC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被评定为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复评优秀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两化融合奖励。加快我市国家级两化融合试验区建设,重点支持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开展评估对标工作。推动工信部“数控一代”工程,重点支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动两化融合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公共平台建设。

12.信息消费奖励。推进“翔计划”工程,重点支持成长性中小企业开展网络搜索营销业务。推进工业云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工业云服务平台开展网络基础设施、设备租赁、数据托管、流程外包等服务。推广家庭信息应用,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和电信运营企业搭建“数字家庭体验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信息消费产品,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大企业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对重点税源企业因产销分离等非市场因素影响,造成当年在我市纳税额较上年减少的,不享受本政策各项奖补条款。本条款与第5条不重复享受。

14.园区基地奖励。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质量奖。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在已获国家、省奖励之外,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且当年获得全国质量奖、安徽省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批筹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给予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  “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16.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建筑智能化、绿色建筑等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财政金融产品。

17.设立优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池。对建筑业企业承揽政府BT项目、地标性建设工程以及大型重点建设工程等优质项目时,企业可凭合同申请贷款。政府、担保公司、银行按一定比例分担企业贷款风险。

(三)借转补。

18.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发展。对实施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的建筑业企业,按不超过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5%的金额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施绿色环保改造。对生产设施按照绿色环保搅拌站标准改造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按不超过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5%的金额给予补助。对实施搬迁改造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按不超过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5%的金额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绿色环保站技改投资补助资金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各自承担兑现。

(四)事后奖补。

19.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0.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50亿元、8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业承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境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1.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获得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两项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或获得一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其他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支持大型企业落户合肥。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市外特级建筑业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具有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3.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二等奖”,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有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外省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获得三个及以上的安徽省优质工程“黄山杯”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对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建筑业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连续两年入选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4.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企业获得国家级工法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国际(家)标准及国家建筑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上述19-24条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

四、附    则

25.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6.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7.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8.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29.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4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为推进自主创新,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肥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合肥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新兴产业增长源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天使基金。

4.根据《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端人才创办的企业及省科技团队备选库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所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借转补。

5.根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支持我市争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等重大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10%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按单个项目研发费用一定比例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医疗卫生科研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科技金融产品。

6.设立科技保险基金。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优惠保险费率,政府给予保险公司保险费补贴。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企业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参与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年度总保费达到200万元以上,政府给予其总保费规模10%的补贴,每家保险公司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投保科技研发类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设立专利质押贷款引导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50%资金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专利评估的企业,给予评估费5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机构专利质押贷款额3%补贴,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8.设立高科技企业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政府、担保(保险)公司、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

(五)事后奖补。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位)、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

11.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12.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对我市企业国家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的,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国家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此条款由县区兑现。

15.对使用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登记仪器设备的租用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符合我市平台管理要求,经市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新建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资助;对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组建期满后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机制,考核优秀的,给予每家10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安排100万元用于新建院士工作站和在站院士生活补助。围绕我市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17.对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公共服务场地),按50元/平方米给予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

19.对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当年技术登记合同交易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每件分别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和个人1000元、500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和个人5000元奖励。对单位和个人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和个人5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5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附则

21.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2.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3.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4.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25.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4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农业扶持政策

(一)财政金融产品。

3.建立农业发展融资担保基金。与金融机构合作,其服务对象为我市农业、林业、畜牧水产业企业。

4.建立农业合作社联盟共同基金。与银行合作,贷款合作社按授信额10%-15%缴纳共同保证金,组建互助合作基金,其服务对象为我市市级以上(含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粮油棉示范区(点)建设。支持承担部级粮油棉高产创建及省级粮食三大行动项目(水稻产业提升、小麦高产攻关、玉米振兴计划)、省级油菜高产创建的示范区(点),每县(市)给予50-100万元奖励。

6.现代农业示范区。连续5年补助2013年已经确定的四县一市5个重点现代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县市按1:1.5配套。

7.畜禽良种体系建设。择优支持一批畜禽良种场建设。采用合同约定方式,每家给予资金支持额度50%的预拨专项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补足50%余款。

8.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择优支持一批规模畜禽养殖企业、水产养殖企业。采用合同约定方式,每家给予资金支持额度50%的预拨专项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补足50%余款。

9.生态渔业发展。择优支持一批水产养殖企业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国家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采用合同约定方式,每家给予资金支持额度50%的预拨专项资金。获得上述称号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补足50%余款。

(三)事后奖补。

10.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对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评审选定的30家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按企业当年度发生贷款利息额50%的贴息补助,最高补贴限额20万元。

11.农业标准化建设及品牌奖励。用于政策性配套补贴和推进合肥市农业标准生产(基地)示范区、农产品品牌(“三品”)建设。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机构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用于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优扶强,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13.蔬菜基地建设。新建无公害设施栽培基地,分类型按面积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钢架大棚,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0元;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0元;对伏缺期间利用遮阳网、防虫网、杀虫灯等设施新建伏缺蔬菜生产基地,集中连片达到100亩的给予奖励;新建水生蔬菜基地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的、30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

14.连栋温控大棚、土地流转及沼气工程。其中: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奖补100元;从2009年起,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在1000亩以上,流转租金在每年500元/亩以上,且流转期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亩奖励最高不超过200元;新建100立方米以上沼气工程按每立方米300元给予补助。

15.创建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乡镇工作奖补。对全年粮油种植面积在5万亩以上,达到市级创建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乡镇考核标准的乡镇给予2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机库场建设、农机信息化终端建设。

16.成片造林。新增连片造林面积500亩以上,每亩400元。

17.经济果木林基地。新建经济果木林基地连片面积400亩以上,每亩500元。

18.森林村庄建设。以行政村为单位,村庄绿化覆盖率50%以上(规划撤并的除外),村域内家前屋后、道路、河渠、塘坝全部绿化,适宜区域建设农田林网,人均新栽乔木树10株以上的,每个扶持20万元。

(四)其他类。

19.农村水利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支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农村水利建设等。

20.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用于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省、市、县(市、区)按6:2: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省按8:2比例承担全部投资);  列入全国专项规划建设的小型水库,除由中央和省级承担全部投资外,需地方配套的,市、县(市、区)按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水库,省、市、县(市、区)按2:1:1比例承担建设资金。

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中央承担60%(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承担80%);地方配套投资,省级承担50%,其余50%由市级与县(市、区)按6:4比例承担。

22.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省计划的新建农村客运站,市财政按省补标准1:1配套,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决算金额。

23.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其中:列入市级土地整理项目的,市财政按相关规定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重大项目中,经市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批准的,涉及增减挂部分,市财政按新增耕地每亩补助8万元。

24.农业综合开发。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经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足额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代筹。

25.动物防疫体系。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26.能繁母猪政策性补贴。用于政策性配套补贴,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7.捕捞渔民困难补助。用于政策性配套补贴,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8.农业保险。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配套,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附    则

29.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30.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1.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32.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33.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4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金融业扶持政策

(一)基金。

3.设立金融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4.设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小微企业担保代偿损失,市财政按20%给予风险补偿。

(二)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实施“百家企业资本市场腾飞工程”,支持企业上市和在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纳入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辅导协议后,可向合肥市金融办、财政局申请分阶段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已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可申请预拨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在证监局完成备案的可申请预拨上市费用(预估)10%的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已完成股改的企业包括2014年当年及以前年度完成股改且未享受任何上市政策的企业。)

(2)已完成股改的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申请预拨50万元和挂牌费用(预估)50%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已完成股改拟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可申请预拨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已完成股改的企业包括2014年当年及以前年度完成股改且未享受任何挂牌政策的企业。)

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二年内,拟上市(挂牌)企业获得境内外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上述资金转为补助。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二年内未能达到上述目标,则全额退还财政。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三)事后奖补。

6.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的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按上述机构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奖励,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4%。

7.对在我市新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人民币)。给予以下奖励: 

(1)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的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5%给予奖励。

(3)从基金设立起,5年内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的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8.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于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9.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10.对首发上市以及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在确认当年市财政给予公司50万元奖励,其中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11.对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市财政按发行额度的1.5%,给予最多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12.为鼓励保险经办机构提高农业保障水平,降低农户风险,设立100万元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试点奖励资金,对经批准实施提标试点的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最多不超过提标额的3%。

三、商贸流通业等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13.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服务业发展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物流业、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外经贸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

(二)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14.支持蔬菜流通体系建设。采取“借转补”的方式,对合肥市标准化菜场、公益性直销菜场、社区蔬菜直销店和平价蔬菜流动车等蔬菜流通体系建设给予预拨专项资金。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新建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合肥市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市财政按100元/㎡,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菜市场动工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新建改造符合省商务厅“公益性直销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合肥市城区公益性菜市场,市财政按50万元/个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菜市场动工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社区蔬菜直销店达20家以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新建改造符合有关标准的社区蔬菜直销店,市财政给予80万元以上预拨专项资金支持。社区蔬菜直销店动工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平价蔬菜流动车进小区内达10辆(含)以上的经营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以上预拨专项资金支持。平价蔬菜流动车进驻小区后,给予预拨50%资金,待考核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15.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重点项目建设。采取“借转补”方式,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建设、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园区实施双回路供电改造、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新建5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实训基地、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5或CMMI5认证等项目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建设的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市财政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动工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米的楼宇管理单位,市财政给予50万元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实施双回路供电改造的园区,市财政给予双回路供电改造费用15%的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动工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新建500坐席以上的呼叫中心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正式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服务外包、电子商务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培训机构等共建实训基地,年实训规模达到500人、1000人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预拨专项资金支持。双方签订实训合作合同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5或CMMI5认证给予50万元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后,给予预拨50%资金,拿到CMM5或CMMI5证书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16.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采取“借转补”的方式,对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年度应缴保费的25%予以核定,并由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对企业年度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给予25%的减免。

采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市财政对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先给予预拨50%资金,年度结束并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17.支持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采取“借转补”的方式,对早餐工程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早餐固定网点、早餐车和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等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企业新建5000㎡以上,符合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要求,且相应提供配送固定早餐网点不少于30个(或流动网点不少于300个)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按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项目启动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企业新增20家以上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要求的早餐固定网点,按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资金扶持。项目启动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企业新增300辆以上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要求的早餐车,按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项目启动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新建符合规范要求的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按50万元/个给予所在区一次性资金扶持。项目启动后,给予预拨50%资金,验收合格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18.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采取“借转补”的方式,试点单位完成追溯设备安装、追溯软件调试及与城市管理平台对接的,给予预拨50%资金。试点单位完成追溯管理制度制定、落实索证索票电子化工作人员、每日上报肉类蔬菜交易追溯数据等工作,经验收合格的,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具体实施细则另定。

19.支持特色街区建设。采取“借转补”的方式,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及企业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建设与改造。采用合同约定方式,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及企业在特色商业街区的规划设计、升级改造、功能完善、业态调整、配套服务、环境整治等方面,按照工程预算资金的20%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动工后,给予预拨50%资金。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的,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20.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设计咨询。采取“借转补”的方式,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新签单个项目合同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设计咨询合同额50万美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2‰(设计咨询项目补助标准按合同金额的2%)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有意向合同时,先给予预拨50%资金。正式签约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且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1.支持企业境外新建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建设。采取“借转补”的方式,对在境外新设立的经贸合作区(工业园)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费用1%的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启动后,先给予预拨50%资金,经查验外汇额度完成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并补足剩余50%的资金额度。

(三)财政金融产品。

22.设立合肥市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采取与银行合作的方式,由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提供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设立和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

(四)事后奖补。

23.支持电子商务。

(1)年在线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线销售收入增长达20%以上,奖励100万元。年在线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线销售收入增长达20%以上,奖励50万元。

(2)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电子商务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到2000万之间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3)我市年在线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市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对顾客(B2C)平台,年在线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两项不重复奖励。

(4)对当年我市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6)对我市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年培训从事电子商务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电子商务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1000人以上,且至少有500人在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就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4.支持服务外包。

(1)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市财政按1:1比例予以配套,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培训机构,市财政按照1:1比例予以配套,并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每人500元的培训支持。

由于离岸业务比例原因未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新录用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员工超过100人,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按照每人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年度总费用超过100万元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50%的资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在合肥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奖励;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奖励。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肥设立研发中心、共享服务中心的(研发中心人员规模在100人以上,共享服务中心人员规模在300人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奖励。

(4)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我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年培训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1000人以上,且至少有500人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5.支持企业“走出去”。

(1)对在境外生产加工、能源矿产、农林渔业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当年累计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资金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承包带动我市设备、物料等出口的工程项目,年累计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出口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26.支持外贸发展。

(1)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对当年累计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企业,给予50%的补贴,每户企业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建立企业培训机制。实现进出口业务及政策培训的常态化,提高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能力。构建进出口孵化体系,挖掘新的进出口增长点,对年孵化300家以上新发生进出口实绩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市进出口孵化促进中心人民币50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当年累计发生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费用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等费用给予20%的补贴,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7.支持合肥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发展。

(1)对在合肥报关且经合肥港进出外贸货物的进出口企业,全年不低于100标箱(20尺柜,下同)的,给予每标箱100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对在合肥报关且经合肥港进出合肥本地外贸货物的货运代理企业,全年揽货量不低于100标箱的,给予每标箱100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给予开通合肥港至上海的外贸直达定期航线且每周不少于两班,运营满一年的班轮公司,奖励100万元;给予开通合肥港至芜湖的外贸中转定期航线且每周不少于四班,运营满一年的班轮公司,一次性奖励40万元。

(4)给予开通合肥港至南京的外贸中转定期航线且每周不少于两班,运营满半年的班轮公司,一次性奖励40万元。

28.支持会展经济。

(1)在本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每次举办展会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全年室内展会面积(室外面积按室内面积75%计算)累计达到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超过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室内展会面积(室外面积按室内面积75%计算)每增加10000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再奖励10万元。

(2)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或引进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29.支持物流业发展。

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0.对合肥市开辟新亚欧大陆桥,加速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给予支持。对于建设特色口岸、引导鼓励企业与园区与俄罗斯沿岸联邦区开展合作给予支持,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四、附    则

31.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32.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3.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34.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35.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4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旅游企业、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旅游组织,且申报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文化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文化与体育融合、文化与科技融合等新兴文化业态的发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4.支持文化科技融合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数字出版、电子图书报刊、网络视频、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移动多媒体等数字内容产业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民间资本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演艺广场建设以及民办博物馆、展览馆建设项目,按不高于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支持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孵化器、园区(集聚区)、公共服务创新平台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财政金融产品。

7.设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池。

与担保公司、银行合作共同支持文化企业贷款,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相关金融机构成立文化产业专营团队,加大对文化企业贷款的专项扶持力度。引入担保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支持文化企业,政府、担保公司、银行按照比例承担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

(四)事后奖补。

8.对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且国家明确要求配套的文化产业项目,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比例配套,无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20%比例执行。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对获得国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及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国家部委(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的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我市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10.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有完整的园区(集聚区)规划设计、公用设施建设和环境的改造,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1.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2.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奖励。文化企业当年出口创汇额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其新增创汇额每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50万元。

13.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全额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在国家级电视台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按每集3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14.在我市注册的演艺类公司,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9点至22点时段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奖补。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由我市推荐的各类文化产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文化、体育类科技重点实验室等被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8.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风景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    则

20.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1.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3.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24.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合肥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