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将有一部完善的地方性法规对巢湖多个水污染防治职责进行明确。7月1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从会上了解到,这部新修改稿细致而具体,增加多项条款,从源头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巢湖管理局的防治责任,确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治污各司其职。
主体监管 合肥市政府履行直接监管职责
“行政管理体制规定不顺”、“职责不清”,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之前修改稿提出的意见。如今,在《修改二稿》中,进一步明确了省、合肥市、巢湖管理局的职责,尤其是确定了合肥市政府的具体职责。
随着行政区划调整,合肥市也成为治理巢湖义不容辞的监管主体。作为市级政府需要承担哪些职责?《修改二稿》明确提到,合肥市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其具体职责包括:限期拆除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现有排放水污染的生产项目;各类工业园区未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不得审批、建设园区内项目;加强排污设施建设,实施雨污分流;加强巢湖生态建设,构建湖滨缓冲区。
多方联动 “从省到乡”理顺各自责任
巢湖流域涉及面广,其水污染防治职责不仅仅只有合肥市一家,而是涉及六安、安庆、芜湖等市,如何界定各自职责?省政府、巢湖管理局在治理中各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这部法规的修订草案里进行了全方位的明确。
如果说,新修订的草案将合肥市政府定义为具体“监管者”,那么省政府则成为“统筹协调者”。其中规定,省政府须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乡镇政府则是具体的“实施者”,它须加强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建立垃圾、污水收集处置系统等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措施等。
此外,对于巢湖管理局的职责,《修改二稿》在规定其实施一级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同时,还赋予其对巢湖一级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的审查职权。同时,进行水上旅游、运动、经营等湖体开发活动前也须征求巢湖管理局意见。
《修改二稿》中,六安、安庆、芜湖、马鞍山等市及县级政府明确了职责,各市要“自扫门前雪”,确保出界河流符合有关水质要求。
全新机制 鼓励市民参与巢湖水污染防治
这部修订草案还拟新增几项新机制。如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政府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同时也要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于是,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二稿》第八条第二款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合肥市来说,市政府须向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巢湖水污染防治进展。
为了发动市民参与巢湖水污染防治,《修改二稿》还增设了“举报奖励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这样可以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强化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社会监督。因此,《修改二稿》增加一条,具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或检举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合肥:《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将再次修订 -
合肥16:33 16.07.2014 合肥服务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