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少女毁容案”周岩上诉:不满一审获赔172万
昨天上午,在时隔三年多之后,备受社会关注的合肥毁容少女周岩索赔案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岩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等共计1726273.7元。由于所判精神抚慰金太少及残疾赔偿金未能得到支持等,周岩决定提出上诉。
判决:要求赔偿172万元
当天上午9点多钟,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原告席上有三人,周岩父母和代理人李智贤律师,被告席上空无一人。“女儿马上要接受新的手术,不能赶回来参加开庭。”周岩母亲李聪这样告诉记者。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周岩因被被告陶某烧伤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26273.7元。法院判决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岩1716273.7元(陶某事先曾支付护理费10000元)。由于陶某在本次诉讼中已满十八周岁,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天鹅湖万达广场),故陶某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原监护人连带赔偿。
驳回:不支持残疾赔偿金
一审开庭时,周岩提出了残疾赔偿金798919.98元。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系2013年2月20日出具,经过近两年的继续治疗以及截至2016年1月31日的后续治疗,周岩的伤情会有所改变。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相关规定,该鉴定意见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周岩在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故法院对周岩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暂不予处理。
记者了解到,周岩还主张补课费共计386100元,并已实际支付217800元。法院审理后发现,周岩对该主张仅提供两份证人证言,且开庭时两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也未提供支付补课费的凭证相佐证。
上诉:原告不满赔偿金额
昨天上午,在听完整个宣判之后,李聪表示有异议。“我们提出15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最后只得到了8万元。”此外,周岩父母对陶某一方昨日未出庭也表达了愤怒。李智贤律师也表示,这个一审判决让她意外的地方,一是精神抚慰金金额太少,二是残疾赔偿金未能得到支持。
昨天,记者多次拨打陶某一方代理人的电话,均未得到相关回应。
截至记者发稿前,记者从李智贤律师方面了解到,在看完判决书后,周岩认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不合理,决定提出上诉。
本版稿件由 童广飞 束庭 马显 本报首席记者 袁星红/文 本报记者 项春雷/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