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垃圾不分类将领罚单
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近日,《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民可在12月22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1区B座2409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垃圾分类全程“一分到底”
《意见稿》明确,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生活垃圾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
其中,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会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违规扔垃圾最高罚5万
生活垃圾应该如何投放?《意见稿》提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供销社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分类投放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同时,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机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告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投放生活垃圾时,可回收物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有害垃圾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处置单位。若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选聘“啄木鸟”监督垃圾处理
《意见稿》提出,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
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用记录制度,将违反规定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纳入诚信体系,并依法予以惩戒。
另外,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公开选聘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其中应当有周边居民代表。此外,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记者赵俊松)
[ 编辑:黄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