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劳动部门:工作场所超33℃ 怀孕女工可休息

27.07.2014  16:01
导读:炎炎夏日,高温津贴是很多劳动者关注的问题。高温季节工作时间具体有啥规定?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是否就不需发放高温津贴?怀孕女职工受何保护?记者采访了合肥市劳动监察支队相关人员。

 

本报讯 炎炎夏日,高温津贴是很多劳动者关注的问题。高温季节工作时间具体有啥规定?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是否就不需发放高温津贴?怀孕女职工受何保护?来听听合肥市劳动监察支队怎么说吧。

“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合肥市劳动监察支队监察员介绍说。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合肥市劳动监察支队表示,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季节津贴。

合肥市劳动监察支队提醒企业和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剔除高温季节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另外,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合肥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人士介绍说,高温天气期间,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是有特殊保护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合肥市劳动监察支队监察员还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季节津贴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本报记者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