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为党委纪委领导立“军规”
用人失察失误,出现“带病提拔”,对下属的错误做法放任不管的,相应的党委领导班子要被追责;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敢监督、不愿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应的纪委领导班子要被追责。昨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合肥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由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向全市下发,并正式实施。
《办法》为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班子其他成员列出了十三条需要追责的情形,其中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三十条”规定、市“十条”规定不到位,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的;不配合巡视、巡察工作,对巡视、巡察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对源头防治腐败工作不重视,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缺失,省委“四个全覆盖”相关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组织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力,对发现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预、妨碍执纪执法工作的等。
而县(市)区、市直(市管)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年度考核中位居全市同类单位排名最后一位的,也属于需要追责的情形之一。
针对纪委方面,《办法》对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列出了十一条需要追责的情形。其中包括,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三十条”规定、市“十条”规定和“四风”问题查处不力或者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曝光,导致顶风违纪问题频发,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处置问题线索,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发现违规决策或者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提醒、报告的;落实“一案双查”不到位,执纪监督不严格,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内部监督不到位,管理不严格,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等。
如何追责?《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出现上述须追责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干部调走了、退休了,追责是不是就到此为止了?《办法》明确提出,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不因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免予责任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办法》提出,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年度考核中受到“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和市直(市管)单位,应负领导责任的党委主要负责人自作出“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李京鹏